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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五)組織或者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
1,如題所述,該說法本身并沒有不妥之處,國家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必須遵照執行的。說法是嚴謹的。
2,但是,作為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則應予制定企業內部操作細則,員工才能憑以執行。過于宏觀的要求或規定,員工是難以把握得到的。那么,這樣的內部制度,很可能發揮不了建章立制的作用,體現不到建制的效果。或許,最終會變成一紙空文。
3,可見,內部制度可以有如題所指的說法,但,為慎重起見,應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補充制定企業適用的規章制度,員工才能憑以遵照執行。
4,提示,企業內部制度的條款制定必須讓執行人清晰理解,且應切合實際,制度才能行之有效,字里行間的嚴謹是必要的,但必須謹防一切流于形式的操作。
5,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對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2 安全績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
主要圍繞國家對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三大基本要素(即1、切實將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技術裝備落實到位;2、嚴格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完善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落實到相關部門或責任人;3、緊密結合企業自身特點,依法向所有從業人員認真傳授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以及具體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細。)這三個方面來撰寫履職報告。
一、主要參考法律法規:1、安全生產法;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認證實施辦法;4、消防法;5、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6、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等。
二、依據相關法規,建立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主要經過,分別闡述;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奠定基礎。
三、開展科學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運用PDCA循環管理法,對安全生產實行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查出問題多少,解決多少及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等;安全教育宣傳培訓工作:全員、重點、特種作業、新員工三級教育、安全應急預案的演練等情況及效果;工業衛生方面的工作情況······。要突出重點,說明工作中的成績。(重點部分)
四、總結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下步工作安排和工作展望等。
僅供你參考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正在構建之中。這個體系具有3個特點: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究竟如何構建,這個體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產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們可以從上位法與下位法、普通法與特殊法和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等3個方面來認識和構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我國沒有技術法規的正式用語且未將其納入法律體系的范疇,但是國家制定的許多安全生產立法卻將安全生產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而載入法律,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執行安全生產標準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疇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國家的法律和各項行政法規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廣泛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也是黨的政策和主張的體現。因此,黨有義務、有責任領導全國人民忠實地嚴肅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各項法規,共產黨員必須模范地帶頭執行。同時,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的實行又具有強制性和極大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犯。共產黨員是人民的一部分,當然也不能例外。如果黨組織和黨員可以不遵守、不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那就等于黨違背了自己的主張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黨章專門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所有黨員和黨組織,只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而沒有也不應當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尤其在當前,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發展市場經濟,共產黨員越要增強法律和法制觀念,做自覺遵守黨紀國法的模范。這是因為:黨的性質和黨員的先進性,決定了廣大黨員要比普通公民更嚴格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求黨員要爭當遵守法律的模范;在國家機關擔任公職的黨員更要知法守法,嚴格依法行政。
我國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
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2、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要求
4、認真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管人員需取得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新員工三級教育,所有人員的日常教育等等;
5、開展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這個在安全管理中比較關鍵,是核心;
6、保障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是要花錢的;
7、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預案,并定期演練;
8、屬高危行業的還需要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9、特種設備要進行檢測登記。操作人員、管理人員都應持證上崗;
10、職業衛生工作認真落實,杜絕職業病;
等等
總之,要貫徹安全方針,就做一系列工作,你可以參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體系建立好,并保持良好的運行,就算是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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