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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投入;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組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組織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管控好事故,及時上報及妥善處置;
如何去做,看個人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了解情況了,安全生產法是一部基礎法,與之配套的很多法規、標準就是告訴如何去落實安全生產法,
可以從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始;
《中華人民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五)組織或者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
《安全生產法》的確正在修訂之中,但是目前還沒有出臺。
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你可以參考以下內容: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 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4.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6.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9.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后;(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
10.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11.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1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14.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15.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16.生產經。
你好: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希望意見能夠得到采納,謝謝!
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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