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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于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
(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
(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
(3)行政機關的設立、權限和職責;
(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1)關于行政權力的設定及權限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
(2)關于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3)關于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于法律關于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1、不同位階的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
不同位階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又稱為層級沖突或縱向沖突。如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之間發生的規范沖突。
2、同一位階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同一位階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又稱為同級沖突或者橫向沖突,如處于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之間、部門規章之間、地方規章之間的規范沖突。
它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一地區的處于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二是不同地區的處于同一位階的行政法規范之間的沖突。
1、范圍不一致,表現在各個方面,主體范圍、適用事項范圍、行為幅度范圍,權利義務內容范圍等方面的不一致。
2、條件不一致,在涉及個人權利義務的條件上,兩個規范之間如果規定不一致,就會導致個人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不同,這也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沖突形式。
3、行為不一致,兩個規范如果對行政行為的性質規定不同,也會出現行為不一致的規范沖突。
4、法律概念不一致,不同規范對同一對象規定的不同概念,會使得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以另外一種形式表現出來。
5、無權限或者越權,制定法律規范的機關是否有權制定一定的規范,如果該制定機關在法律上沒有權力,那么他所制定的規范就是無權或者越權。所以,這種無權或者越權的法律規范也就成了與設定和劃分權限的立法規定的不一致,也是一種規范沖突。
6、規范的規定、精神相互不一致,這種規范沖突,更符合人們所說的“抵觸”的特征,這種沖突,既有直截了當的規定不一致,也有在實質精神上的不一致。
7、上位依據喪失,上位法被取消或者廢止后,下位法仍在適用,就會因為喪失上位依據而出現規范沖突。
8時間或者期限不一致。
9、前后規范不一致。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新規范與舊規范之間。
資料很不好找。。純手打。我也是太閑 了。
在我國現階段,行政法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類: (1) 憲法。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 政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 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最高位階的法源,包含了大量行政法規范,如:關于公 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等等。 (2) 法律。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解釋。廣義上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 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這里所說 的法律僅指狹義上的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條的規定,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 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 當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 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情況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
(3)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特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國務院所發布的決 定和命令,凡屬規范性的,也應當屬于法的淵源之列。行政法規調整的范 圍包括為了執行法律而進行的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的各種事項和憲 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內容十分之廣泛。
行政法 規的表現形式,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4條之規定,為“條例”、“規定”、“辦法”。 。
在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沖突形式為:(1)特別沖突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中,存在著特別法律規定與普通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如對港、澳、臺同胞出入境管理的特別規定不同于對一般公民的普通規定。(2)層級沖突是指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就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相一致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具體包括:①法律與憲法的沖突;②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的沖突;③地方性法規與法律的沖突;④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與法律的沖突;⑤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的沖突;⑥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沖突;⑦不同層級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如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其所屬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間的沖突;⑧不同層級規章之間的沖突,如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與其所屬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之間的沖突。
(3)平級沖突是指制定機關不同但效力等級相同的法律規范就同一法律事項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法律適用的沖突。具體包括:①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②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的沖突;③同一層級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沖突;④同一層級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⑤行政法規之間的沖突;⑥法律之間的沖突等。
(4)新舊法沖突是指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規規范對同一法律事項的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是適用新法還是適用舊法的法律適用沖突。新舊行政法律規范沖突常常發生在某一舊的行政法律規范被修訂后的一段時間內。
(5)人際沖突是指由于自然人的民族、種族或者身份不同,法律對其權利和義務作出不同規定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單行條例中對漢族和少數民族關于計劃生育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數量不同的規定;我國對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不同于外國人、港澳同胞和內地公民投資的規定。
法理學那本書上有的嘛!! 現在各種法律、法規、規章愈來愈多,各個不同層級、法域、部門之間的法律沖突不可避免,執行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適 用問題涉及法制的統一。在一個多元法域的國家,研究法律 、法規、規章沖突的表現形式,分析成因,尋求解決法律沖突的 規則,建立法律規范的沖突規范,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殊為必要。
法 律規范的沖突我 國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際條約以及法 律解釋等多種形式。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對相應事 項的規定往往不一致,這樣必然會產生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 。
從我國目前法律規范沖突現狀來看,法律規范的沖突大體有 下述幾種情況:不 同法律效力層級的法律規范沖突。包括: 1 法律與基本 法律的沖突; 2 行政法規與法律、基本法律的沖突; 3 地方性 法規與法律的沖突; 4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與法律的沖突; 5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的沖突; 6 規章與行政法規的沖突 ; 7 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與較高級別國家權力機關發布的地方 性法規的沖突; 8 較低級別的國家權力機關發布的地方性法 規與較高級別國家權力機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的沖突; 9 下 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與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的沖突 。
不 同部門、不同地區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規范沖突。包括: 1 各部、委規章之間的沖突; 2 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性法 規之間的沖突; 3 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之間的沖突; 4 各民 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之間的沖突。
部 門法律文件與地方法律文件的法律規范沖突。包括: 1 部 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 2 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的沖突 。
不 同時期發布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規范沖突及其它法律規 范沖突。包括: 1 時際沖突,即新法與舊法的沖突; 2 特別沖 突,即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沖突; 3 區域沖突,即同一法域內不 同地區的法律規范的沖突; 4 區際沖突,即內地與港、澳、臺之 間以及港、澳、臺相互之間的法律規范沖突; 5 涉外沖突,即國 內法律規范與國際法律規范的沖突; 6 解釋沖突,即司法解釋 與法律、法規的沖突; 7 其它法律規范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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