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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是指黨和國家頒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
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一)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
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二)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 ①制定的機關和約束力不同。
教育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教育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靠宣傳教育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③規范和穩定程度不同。法比政策更為穩定,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教育法的規定則比較具體、明確。
④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條文形式出現,而黨的教育政策表現形式則多樣,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化的形式。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是指黨和國家頒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
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一)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二)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
①制定的機關和約束力不同。教育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教育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靠宣傳教育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③規范和穩定程度不同。法比政策更為穩定,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教育法的規定則比較具體、明確。
④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條文形式出現,而黨的教育政策表現形式則多樣,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化的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105號);2、《國家中長時間教育改革和發展計劃綱領(2010⑵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10號);4、《幼兒園教育指點綱領(試行)》《幼兒園教育指點綱領(試行)》(教基[2001]20號);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⑴2⑴2);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點意見》(國辦發〔2003〕13號);10、《3⑹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避免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2 8號);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 41號);16、《全國家庭教育指點大綱》(婦字〔2010〕6號)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歷條例》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行)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 3號)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 教基字108號];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 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點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知識點歸納
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自治性教育法規、教育行政規章、教育法律解釋和國際教育條約。
2.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答: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由縱向五個層次和橫向六個部門構成。
(1)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縱向主要有五個層次:教育法、教育部門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
(2)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橫向層次主要有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成人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六大部門法律。
3.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答:(1)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
首先,學前教育法規集中地反映黨和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張,規定學前教育各工作的行為準則,是學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規范化。
其次,學前教育政策不僅指導著學前教育立法的過程,而且指導著學前教育法規的運行和實施,是學前教育法規的靈魂。
第三,學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學前教育法規的依據,學前教育法規是學前教育政策得到實施的保證。只有在黨和國家制定的學前教育政策的指導下實施學前教育法規,才能更好地發揮學前教育法規為學前教育政策服務的作用。
(2)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制定的機關不同、約束力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施方式不同、穩定性不同、調整范圍不同。
4.簡述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答: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1)有損害事實。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使幼兒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幼兒園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反教育法。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一種行為。
(3)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給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紙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公辦為主,民辦補充”的辦園格局,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努力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保教質量,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實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二)目標任務。
堅持學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管理體制,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實現適齡兒童就近入園,基本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不斷提高全市幼兒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擴建幼兒園達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處公辦中心幼兒園并通過省級認定,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設立1所幼兒園,使我市未來3年公辦及公辦性質的幼兒園、在園幼兒均達到總數的65%以上,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88%以上。
二、工作重點 (一)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加大政府投入,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努力擴大公辦學前教育資源。
支持和引導街道、農村集體、有條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按照標準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開設分園;鼓勵支持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村集體幼兒園標準化建設。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經改建合格后舉辦幼兒園。
現有5個班以上規模的小學附設園,經當地政府批準,可從小學剝離改建成為獨立幼兒園。 (二)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
積極吸納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各縣(市)區要因地制宜,采取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提高學前教育的公共服務能力。
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園。
對合法經營且實行普惠性服務、經審核達標的民辦幼兒園給予獎勵。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審批注冊制度。
(三)開展居住區配建幼兒園的專項治理。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區新建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濟政字〔2010〕59號)要求,新建居住區規劃幼兒園用地,由市政府無償劃撥市、區(含高新區)教育主管部門使用,居住區幼兒園產權歸教育主管部門。
按照《濟南市城區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遺留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濟政辦字〔2011〕26號)規定,對存在的居住區教育設施應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遺留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對居住區已建成的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政府統籌安排,鼓勵開發商將建成的幼兒園無償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以舉辦公辦幼兒園為主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主體必須依法履行辦園職責,嚴格限制高收費,并承擔辦園經費和教育設施的改建及維修任務,確保教育教學安全。
(四)加快推進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科學規劃幼兒園布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年度計劃,有序推進,分步實施。
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幼兒園,對達不到上級有關標準的幼兒園進行改造,特別是不符合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幼兒園,要限期進行改造。要按照“安全、節約、實用”的原則建設幼兒園,不得利用公共資金建設超標準豪華幼兒園。
要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保教工作要求,配足配齊幼兒園保教設施。要按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確保幼兒園工程建設質量;建立園舍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長效機制,嚴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設施設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五)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加強幼兒教師培訓力度,建立完善園長、教師繼續教育和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名園長、名教師、特級教師的培養,發揮其骨干、引領作用,全面提高幼兒教師的整體素質和保教能力。
完善教師資格準入和補充機制,落實教師地位和待遇。嚴格執行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對不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在崗人員,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職資格。
公辦幼兒園要按照總量調劑原則和國家及省定標準逐步配齊幼兒教師;2011年新建的50所公辦園,根據規模,每園新增5名、縣(市)區內部調劑5-10名公辦教師,不足部分從社會聘用。已有公辦幼兒園,人員不足的部分可調劑補充,其中,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公辦幼兒教師要達到50%。
農村集體性質幼兒園,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實行鄉鎮統籌制,其工資待遇要達到省級學前教育先進縣(市、區)要求標準,即達到上一年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以鄉鎮(街道)統一管理的形式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六)強化幼兒園規范管理。
1.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實行幼兒園標準化管理和動態監管,嚴格執行幼兒園審批和年檢制度,分類整治未經審批的幼兒園,對經整治達到基本辦園條件的予以注冊;對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的,依法予以取締。
教育、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早教機構、教育咨詢等。
教師法。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規程。 綱要。 指南。 國家中長期改革與發展綱要(2010-2020)。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差不多就這些吧,我今年剛考過,所以給你參考意見,希望對你有用。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 》單元作業1
一、填空題
1.教育法律是由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有關教育領域的規范性文件。
2、教育政策是政黨或政府組織或團體為了實現一定時期的教育目標和任務而制定的行為準則。
3、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4.我國教育法以成文法為主要表現形式。主要表現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_地方性教育法規_ 、_自治性教育法規__ 以及教育行政規章、教育法律解釋 和國際教育條約和協定。
5、我國的教育政策體系由 教育質量政策 、教育體制政策、教育經費政策、教師政策 四大政策組成。
二、簡答題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知識點歸納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自治性教育法規、教育行政規章、教育法律解釋和國際教育條約。
2.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答: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由縱向五個層次和橫向六個部門構成。
(1)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縱向主要有五個層次:教育法、教育部門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 (2)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橫向層次主要有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成人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六大部門法律。
3.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答:(1)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 首先,學前教育法規集中地反映黨和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張,規定學前教育各工作的行為準則,是學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規范化。
其次,學前教育政策不僅指導著學前教育立法的過程,而且指導著學前教育法規的運行和實施,是學前教育法規的靈魂。 第三,學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學前教育法規的依據,學前教育法規是學前教育政策得到實施的保證。
只有在黨和國家制定的學前教育政策的指導下實施學前教育法規,才能更好地發揮學前教育法規為學前教育政策服務的作用。 (2)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制定的機關不同、約束力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施方式不同、穩定性不同、調整范圍不同。
4.簡述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答: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1)有損害事實。
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使幼兒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幼兒園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反教育法。
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一種行為。 (3)行為人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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