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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的基本含義:
1、有利于把黨和國家在國防建設、軍隊建設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及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可以長期穩定地付諸實施;
2、有利于確立和強化國防和軍隊建設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在國防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使國防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證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3、有利于向國際社會表明我國國防的基本原則和防務政策,樹立和維護我國愛好和平的國際形象,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擴展資料:
國防法規的性質:
國防法規是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國防建設領域中的法律體現。國防法規與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我國的國防法規,除了具有無產階級的根本性質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國防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權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國防法規具有較強的從屬性。
3、國防法規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國防法規的作用:
1、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2、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3、保證國防現代化順利實現。
4.國防法規是加強國防實力建設的重要保障。
5.國防法規是指導國防潛力發展和積蓄的重要手段。
國防法規的基本特征: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內容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國防法規
1.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2. 武裝力量 3. 邊防、海防和空防 4.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5.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6. 國防教育 7.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8.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9.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10. 對外軍事關系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第六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軍事組織方面的法zhidao律制度
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訓練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隊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方面的法律制度
優撫與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科研生產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動員方面的法律制度
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
安全防衛方面的法律制度
軍事刑事法律制度
對外軍事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軍人撫恤優版待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平時權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之所以把《國防教育法》單獨列出來為大家作比較詳細的介紹,主要是因為,它和我們目前進行的軍訓有著密切的聯系,也就是說,它是我們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國防教育和軍訓的法律依據。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國防教育法》共6章38條,(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內容是: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國防教育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法。
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對國防教育的職責及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規定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通過立法規定一個節日或者紀念日,以推動國家某項事業的發展,是國內外經常采取的做法,我國的《國防教育法》在起草過程中,大家一致認為,設立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日很有必要,這有利于增強全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推動國防教育建設事業的發展。
在確定具體為哪一天的時候,提出了許多方案,有人提出應選《南京條約》簽訂日,有人提出選《辛丑條約》簽訂日,還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經過反復研究,最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決定,確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為全國國防教育日。369國防教育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
單設這一章的主要考慮,一是青少年是祖國發展的未來,是國家持續發展的強大的后備力量:二是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這一階段正是增長才干的階段;三是青少年在學校接受的是系統、正規的教育。因此,第13條提出:“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15條規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對學校軍事訓練的組織實施,明確規定,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要求學校應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在這里,要跟大家屆時一個法律術語“應當” ,“應當”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義就是“必須”的意思。比如,在我國《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對 有重大理工表現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減輕處罰。
那就是必須或者肯定要減輕處罰的意思。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
明確了國防教育領導體制,對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個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職責,開展國防教育的內容、方法都做了規定。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
對國防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物資、場地及教育大綱、教材、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等保障做了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33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對于其他違反國防教育法規定的行為,以至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好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國防教育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防教育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國防教育事業邁入了法制化軌道。這對于保證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推動新時期的國防建設,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乃至于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反分裂國家法》簡介主要是為了臺灣吧《反分裂國家法》與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票通過。有助于反對和遏制“臺獨”;有助于維護兩岸關系的穩定發展;有助于維護臺海和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繁榮。
偉大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比分。
國家決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國國防法制建設的前景展望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的國防法規建設還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這么說的)的地方,一些國防和軍隊建設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臺。突出的是:《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國防科研產生發》、《武器裝備采購法》等法律尚未出臺。
還有一些重要的軍事法規沒有制定出來,例如聯絡工作、軍費和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軍用核安全、軍用核材料管制、軍事監獄管理等。此外,有些軍事法規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政治工作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方面的條例等等。
《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退休軍官安置法》這些法規。
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和采取行動的準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
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后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
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
國防法規屬于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
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于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于其他一般的經濟法。
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后,英國緊急征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
于是,她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
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
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后,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準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國防法規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
即鮮明的階級性、高度的權威性、嚴格的緞制性、普遍的適用性和相對的穩定性。同時,國防法規還具有區別于其他法規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國防法規所調整的是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社會關系、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等。 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基本表現。
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并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適應軍隊,不適應地方。國防是國家行為。
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并不都是軍隊和軍人,政治、經濟、外交、文化科技和教育等各個部門和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關。 因此,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普通法都有相關的規定,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和采取行動的準則。 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后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
在涉及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適用國防法規,不通用普通法。“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是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
特別法是對特定人、特定領域、特定事項在特定時間內有效的法律。國防法規屬于特別法。
(三)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興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國家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同一類型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從重處罰。
如《刑法》規定,搶劫罪通常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從重處罰。
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道敵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也以戰時論。《兵役法》、《刑法》的許多條款都申明戰時從重處罰。
如《兵役法》規定,平時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2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從重處罰。
《刑法》規定的軍人違反職責罪有30項罪名,其中12項罪名最高刑罰為死刑。對軍人犯罪給予較重的處罰,是軍事斗爭的特殊性決定的,是保障完成軍事任務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
擴展資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防法規包括:軍事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訓練方面的法律制度;軍隊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方面的法律制度;優撫與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科研生產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動員方面的法律制度;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安全防衛方面的法律制度;軍事刑事法律制度;對外軍事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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