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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1、法律法規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廣義的法律是指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文件。
3、法規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進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行政法規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國家某個部門制定的規定,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是部門規章,規章對境內的每個公民都是有效的。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里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國務院部、委是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制定規章的。
如果清理和取消這些規章,法律也是有規定的,部門規章只有國務院有權予以取消,公民是不可以要求取消這些規章的,包括法院也是不受理部門規章取消訴訟的。
1、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
2、行政法規屬于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
3、條例屬于廣義上的法律,是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有法律效力。
4、它是狹義上的法律的下位法。
5、條例和狹義上法律相抵觸時,以狹義上的法律為準。
擴展資料
1、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2、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
3、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5、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XXX法》為名,比較好區分。
難以區分的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權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規兩種:
一是由國務院直接起草、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起草、制定,由國務院批準,再由制定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辦法”三種。條例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規定是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辦法則是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省級、較大市、經濟特區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本地區內施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文件。
區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主要看發布機關是國務院還是地方權力機關。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規章可以采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規則”等作為名稱,但不得以“條例”作為名稱。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發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發布。
至于“暫行辦法”“實施條例”之類的,是與立法的性質有關,具體而言,包括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或實現特定法律和法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的立法,通過執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稱“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由于創制性立法是為了填補上違法空白而制定的,因此一旦上位法有規定,該重復規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暫行”作為名稱。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制定了一部有關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的XX暫行條例,則表明尚未有法律對此規定,這就是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待法律通過后自行失效。故冠名為“暫行”。
我認為屬于“國務院部門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一)),學理上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低于行政法規、規章。
理由: 1、立法法中對此無規定,即已經排除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外。一般將政府頒布的上述文件以外的規范性文件通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似也應比上述文件效力低。 2、國務院辦公廳屬于國務院部門之一(《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 參考法條: 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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