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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由于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因此,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而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就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需要統一的市場規則,更需要統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統一,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與法律的這種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即:憲法為母法,法律為子法。
第二,憲法與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相違背,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第三,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由于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因此,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而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就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需要統一的市場規則,更需要統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統一,首先要保持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統一。統一到哪里?統一到憲法。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與法律的這種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即:憲法為母法,法律為子法。
第二,憲法與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相違背,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第三,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詳見立法法規定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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