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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新法優于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1、如果該案件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并且當事人作出了選擇,則由該當事人負責查明該外國法,如果該當事人不能查明,則適用中國法。 2、如果當事人沒有作出選擇,則由法院來查明外國法,法院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下仍然不能查明外國法則適用中國法。
3、涉及強制規定的直接適用中國法。 法律適用的三個步驟之間的關系: 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循環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來回穿梭。
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范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 也就是說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事實相切和的法律規范,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義。
法律人在確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時候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 律規范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的過程,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進行的解釋。 法律人通過法律解釋就是要對一般和個別之間的縫隙進行縫合,解釋要解決規范和事實之間的緊張關系,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解釋對于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么要適用這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范中推導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么是合適的。
確定法律法規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稱,而是看制定頒布法律法規的機關。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處于金字塔的頂部,其中憲法是一切法律法規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就是各種法律。
除法律以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居于法律效力等級的第二等級,效力僅次于法律。 再往下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再次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
然后是有立法權的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最后是有立法權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其實重心在于法律原則的適用。
相對于法律規則而言,法律原則有其優勢,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保證個案正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規范與事實之間的縫隙,從而能夠使法律更好地與社會相協調一致。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有自己的劣勢:由于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對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當法律原則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標準發揮作用時,會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不能完全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這樣,為了將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減小到一定程度之內,就需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 1、順序限制: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在有具體的法律規則可供適用時,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即使出現了法律規則的例外情況,如果沒有非常強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則否定既存的法律規則。只有出現無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
這是因為法律規則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權威性,避免司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保證法治的最起碼的要求得到實現。 2.目的限制: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這個條件要求,如果某個法律規則適用于某個具體案件,沒有產生極端的人們不可容忍的不正義的裁判結果,法官就不得輕易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是因為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人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確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間,法律首先要保證的是法的安定性。 3.說理限制: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在判斷何種規則在何時及何種情況下極端違背正義,其實難度很大,法律原則必須為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提出比適用原法律規則更強的理由,否則上面第二個條件規則就難以成立。德國當代法學家、基爾大學法哲學與公法學教授羅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 )對此曾做過比較細致的分析。
他指出,當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則P而欲對某一規則R創設一個例外規則R'時,對R'的論證就不僅是P與在內容上支持R的原則R.p之間的衡量而已。P也必須在形式層面與支持R的原則R.pf作衡量。
而所謂有在形式層面支持R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由權威機關所設立之規則的確定性”。要為R創設例外規則R',不僅P要有強過R,p的強度,P還必須強過R.pf。
或者說,基于某一原則所提供的理由,其強度必須強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規則的形式原則,尤其是確定性和權威性。而且,主張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方(即主張例外規則的一方)負有舉證(論證)的責任。
顯然,在已存有相應規則的前提下,若通過法律原則改變既存之法律規則或者否定規則的有效性,卻提出比適用該規則分量相當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適用法律原則就沒有邏輯證明力和說服力。(轉載)。
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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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于這種繼承中只在沒有遺囑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又稱為無遺囑繼承,又因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第一...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繼承。 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在法定繼承中,繼承遺產的繼承人、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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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排序 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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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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