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系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賬與銀行對賬單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后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匯、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外匯出納業務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際間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外匯出納也越來越重要。
出納人員應熟悉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結匯、購匯、付匯;避免國家外匯損失。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
這是出納員必須遵守的一條紀律,也是防止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納員應嚴格支票和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從出納這個崗位上堵塞結算漏洞。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要建立適合本單位情況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保管責任制,如發生短缺,屬于出納員責任的要進行賠償。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據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因丟失印章和空白票據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不乏其例。
對此,出納員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通常,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員名章要實行分管,交由出納員保管的出納印章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各種票據要辦理領用和注銷手續。
中國現行主要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規 發布單位 法規層次 規范內容 發文時間 《會計法》 全國人大 會計法律 綜合會計 1985.1.21通過1999.10.31修訂 《總會計師條例》 國務院 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人員(總會計師) 1990.12.31發布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令 會計規章 會計核算(綜合) 1992.11.30發布;2006.2.15修訂 行業會計制度系列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各行業) 1992.12開始印發 《注冊會計師法》 全國人大 會計法律 會計中介機構(注師行業) 1993.10.31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深圳市人大 會計地方法規 會計中介機構(注師行業) 1995.10.28通過2007.1.24第二次修訂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綜合會計 1996.6.17發布 《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系列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具體) 1997.5.22開始印發2006.2.15修訂和新發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 國家統一的法規制度 其他會計 1998.8.21印發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國務院令 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核算(會計報告) 2006.6.21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綜合) 2006.2.15印發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監督 2001.2.20印發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金融) 2001.11.27印發 《小企業會計準則》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小企業) 2011.10.18印發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 2004.9.30印發 《深圳市會計條例》 廣東省人大 會計地方法規 綜合會計 2004.9.24通過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 2004.10.19印發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中介機構、會計監督 2005.1.18印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2005.1.22公布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2005.1.22印發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中介機構(代理記賬)2005.1.22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系列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指標(具體) 2006.10.30印發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2006.11.20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 2007.11.16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政部等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其他會計 2009.7.1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會計核算 2008.8.7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2009.3.19 《工會會計制度》財政部令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會計核算 2009.5.31 其他規范性文件(會計類) 財政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相關會計類。
銀行帳戶管理辦法》 1994年10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 L1994]255號 ……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第五條 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映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揮存款人開立帳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帳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帳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帳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帳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帳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第四章 帳戶管理和責任 ……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帳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帳戶,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是由有關會計的不同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其構成主要是按照制定主體和法的效力層次劃分的。
所謂法的效力層次,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律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是: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
就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言,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效力;行政法規的效力則高于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效力,等等。也就是說,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任何一種法的效力。
根據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我國會計法規體系各個層次的邏輯結構如下所述: 會計法律這一層次,由于有關會計的各項法律均是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發布的,因此會計法律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中處于最高層次,具有全面性、穩定性和指導性等特點,其他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與之相抵觸。由于《會計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和會計標準制定的基本法律,因而《會計法》是我國整個會計法規體系的核心,是其他會計法規的制定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我國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會計法律,內容上多數是會計法律的具體化,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其他會計法規的制定與發布要受其制約,不得與之相抵觸。 會計部門規章是負責全國會計、審計、財務等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制定的,其法律效力處于第三層次,由于該層次涉及的內容最多,法規數量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屬于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主體部分,對直接指導我國會計主體的實際會計核算工作起了積極的作用。
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會計規章屬于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盼最后一個層次,只在本轄區內或本行業內指導會計工作,但也是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處理會計事務的各種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會計事務是國家對各種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分析、檢查的經濟管理活動。會計法規一般包括會計準則、成本核算準則、財務報告制度、會計制度等。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發,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會計法》,1948年公布的《公認會計士法》等。另一類為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的職業團體、學術團體制訂。由職業團體或學術團體制訂的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在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先后發布過若干會計準則,成為會計師所遵守的、公認的企業會計工作規范。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還有關于企業會計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規定。
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85年通過、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狹義的會計法。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構成如下:
(1)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同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等具體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于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我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出納崗位的職責是什么 出納崗位的職責一般包括: (1)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 (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出納員三字經 出納員,很關鍵;靜頭腦,清雜...
出納崗位的職責是什么 出納崗位的職責一般包括: (1)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 (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出納員三字經 出納員,很關鍵;靜頭腦,清雜...
出納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
(1)政策水平。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出納工作涉及的規矩很多,如《會計法》及各種會計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及銀行結算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成本管理條例及費用報銷額度,稅收管理制度及發票管理辦法,還有本單位自己的財務管理規定等等。這些法規、...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系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系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系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
出納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大概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行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