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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3、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4、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準則的意見。
5、會計處理規定。關于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關于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6、其他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投資聯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它是調整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會計事務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律 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它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規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實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它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等。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令形式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僅在本行政轄區內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天津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會計法規是以處理會計事務的各種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會計事務是國家對各種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分析、檢查的經濟管理活動。會計法規一般包括會計準則、成本核算準則、財務報告制度、會計制度等。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發,如美國1921年公布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布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會計法》,1948年公布的《公認會計士法》等。另一類為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的職業團體、學術團體制訂。
由職業團體或學術團體制訂的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在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先后發布過若干會計準則,成為會計師所遵守的、公認的企業會計工作規范。
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還有關于企業會計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規定。
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85年通過、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
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狹義的會計法。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
其基本構成如下: (1)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準,同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等具體會計準則。
(3)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制定的會計方面的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于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
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我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
重新修訂后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希望采納,謝謝~~(1)會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醫院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地質勘察單位會計制度。
測繪單位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3)財務制度。企業財務通則。
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
證券公司財務制度。關于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醫院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關于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4)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準則的意見。
(5)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序言。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27條)。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6)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7)會計核算方法。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8)會計處理規定。關于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
關于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
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
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地質勘察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
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關于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關于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改變應收款項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9)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規定。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準則問題解答。
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問題解答。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10)其他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投資聯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關于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關于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國務院關于《住。
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是由有關會計的不同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其構成主要是按照制定主體和法的效力層次劃分的。
所謂法的效力層次,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律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是: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
就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言,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效力;行政法規的效力則高于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效力,等等。也就是說,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級任何一種法的效力。
根據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我國會計法規體系各個層次的邏輯結構如下所述: 會計法律這一層次,由于有關會計的各項法律均是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發布的,因此會計法律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中處于最高層次,具有全面性、穩定性和指導性等特點,其他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與之相抵觸。由于《會計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和會計標準制定的基本法律,因而《會計法》是我國整個會計法規體系的核心,是其他會計法規的制定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我國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會計法律,內容上多數是會計法律的具體化,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其他會計法規的制定與發布要受其制約,不得與之相抵觸。 會計部門規章是負責全國會計、審計、財務等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制定的,其法律效力處于第三層次,由于該層次涉及的內容最多,法規數量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屬于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主體部分,對直接指導我國會計主體的實際會計核算工作起了積極的作用。
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會計規章屬于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盼最后一個層次,只在本轄區內或本行業內指導會計工作,但也是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行業會計制度系列、《注冊會計師法》、《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系列、《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深圳市會計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系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工會會計制度》、其他規范性文件(會計類)。
擴展資料
形成發展
我國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戰國時的《法經》,即對會計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改稱《會計法》,這是中國獨立進行會計立法的首次嘗試;
新中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法律制度
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按制定部門和適用范圍包括四個層次,如下圖所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試最高準則。
2、會計行政法規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它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范性文件。只在本地區范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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