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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規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場、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隊后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辦法》、《湖北省會計管理基本規范》等。您可以使用"← | →"鍵快速翻頁,或者進入全文閱讀模式!來源:會計從業-考試資料網Tags:會計從業了解考試。
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3、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4、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準則的意見。
5、會計處理規定。關于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關于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6、其他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投資聯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大概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醫院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您好!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謝謝閱讀!
會計法律制度一覽 一、會計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二、會計制度1、企業會計制度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5、醫院會計制度 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8、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9、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14、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 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三、財務制度1、企業財務通則2、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3、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4、證券公司財務制度5、關于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6、行政單位財務規則7、事業單位財務規則8、醫院財務制度9、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0、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12、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3、關于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14、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5、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6、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7、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8、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9、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20、中小學校財務制度21、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22、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四、會計準則1、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2、企業會計準則3、關于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準則的意見4、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6、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7、企業會計準則——收入 8、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 9、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 10、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11、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12、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13、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 14、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 15、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 16、企業會計準則——租賃 17、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18、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19、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五、審計準則1、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序言2、獨立審計基本準則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27條)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1、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2、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七、會計核算方法1、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5、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6、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7、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8、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9、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10、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11、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八、會計處理規定1、關于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2、關于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3、關于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4、關于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5、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6、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7、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8、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9、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10、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11、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12、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13、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14、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15、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16、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17、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18、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19、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20、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21、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22、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23、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24、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25、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26、關于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27、關于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28、關于改變應收款項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30、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31、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 33、關于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34、財政部關于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35、關于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1、《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
會計業務離不開有關法規制度,會計局在對會計業務進行指導時,不但應以有關法規為依據,而且應負責會計法規制度的管理工作,成為會計法規制度和管理中心。
具體管理內容包括如下幾項: 1、貫徹和宣傳《會計法》。 《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必須遵守的根本大法,也是正常進行會計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的根本保證,其他一切有關會計方面的法規制度都會以此為準繩。
然而,實際情況表明,《會計法》的貫徹、執行不很得力,在實際工作中屢屢發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嚴重事件,致使《會計法》沒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會計法制尚不完善,《會計法》無實施細則,許多責任不明,權限不清;二是宣傳貫徹不力,使有關人員法治觀念淡薄。
長期以來,各地財政機構內部的會計事務管理部門在某種程度上負責會計法規的宣傳和管理,但由于受人員編制、機構級別的限制,很難充分發揮作用。會計局這樣—個相對獨立的機構成立后,可能有能力組織足夠的力量來宣傳和貫徹會計法規。
第一、認真搞好《會計法》執法檢查,調動支持財會人員依法理財的積極性。 并向方關部門及時反映會計法規中存在的不足,促使會計法規不斷完善。
對違法亂紀行為應向有關部門反映,使得違反法紀的行為及時得到處理和糾正。 第二、配備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負責宣傳和貫徹《會計法》,通過會計職稱評定,并結合企業會計工作的達標升級活動,增強會計人員的法律意識。
對帳務處理嚴重不符法規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達標評定;對于在工作中無視法律、制度規定的會計人員,一律不予評定職稱,已經評定的要取消。 第三、組織會計法規培訓班,開展各種法律知識競賽,并結合會計證的發放來貫徹會計法規,增加人們對會計法規的了解和認識。
2、貫徹會計準則。 我國曾長期實行管理權限高度集中的產品經濟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企業主要采用公有制形式,它們的經濟行為直接受政府機關控制。相應地,國家憑借按行業與所有制形式制定的統一會計制度,規范企業的會計行為,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向深度與廣度拓展,原有的統一會計制度愈益顯得難以適應客現環境的要求。 人們普遍思考著如何改變這種狀況,以充分發揮會計在微觀與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作用。
一個廣受支持的改革思路,是制定廣泛適用的會計準則,以會計準則來規范會計工作。 經過幾年的探討,我國會計準則的研究與制定已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
適用于各種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基本會計準則》(草案)已于1991年11月問世。 這份準則主要包括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假設、一般原則、及確認、計量、報告會計要素的基本準則等。
處理具體經濟業務的會計準則將在今后逐漸出臺。根據計劃,所制定的將是一整套成文的會計準則,并將在一定時間內與以往數十年中政府頒布、現仍有效的統一會計制度同時并存。
然后,逐步以準則替代制度,完成改革的全過程。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并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
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財政部/國家體改委 【頒布日期】 19920606 【實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財務管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設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及各地的實施辦法,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制度,并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 企業應按財政部規定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出具報告,方可向外提供。 采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的企業,應按規定,公告由注冊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說明。
第七條 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財產的完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資金籌集的管理 第八條 企業設立時,股東可以以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態的資產入股。
以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需高于20%的,應經企業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股東以非貨幣形態資產入股的,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經注冊會計師簽證,作為入股各方計算股本或投資比例的依據。 第十條 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首先應自行清理財產、債權、債務,然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由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界定原有企業凈資產的產權。
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后均應轉給改組后的企業。 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驗證、確認手續,界定國有資產產權。
第十一條 股東權益是指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的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后的凈資產屬股東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對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據實登記股份的種類、發行股數、每股面值、認繳、實繳股本的數額,以及其它需要記錄的事項。非因減少資本等特殊情況,不得收購本企業股票,也不得庫存本企業已發行股票。
企業需要增加股本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增資手續。 股東投入企業的股本,在企業存續期間不能抽回。
第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額發行股票,股東仍按票面金額享受權益。超面額部分減除股票發行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資本公積,不得作為股利分配。
第十四條 企業以各種方式借入的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償還期在一年內的借款是企業的短期負債;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業的長期負債。
企業經批準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是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權的有價證券。
具體發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用應交納國家的各種稅款歸還各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條 企業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其中高于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納稅時應予以調整。
企業購置、建造固定資產或者購入無形資產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計入該項資產原價;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在企業財務費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標準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企業只能在上述標準中選擇一種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報主管財稅機關備案。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為低值易耗品。
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屬于企業的主要勞動資料,應列作固定資產。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超過規定標準,但更換頻繁,易于損壞的,也可報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不列作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固定資產原價的確認,按《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3%—5%確定。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提取折舊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率和單位折舊額的計算及折舊年限等,比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確定。
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在加速30%幅度內,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稅機關批準。 未經批準,改變折舊年限或采用其他方法計算折舊的,在納稅時要按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仍繼續使用的,不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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