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jpg)
基于案件里,多次涉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筆者在此想探討一下這個條款是否科學?我國的法律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的規(guī)定,十分復雜。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條文的排列順序,立法者的意圖似乎是,土地征收批準之后,再考慮補償和安置問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是,批準土地征收的權限問題,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由省級政府批準;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是,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才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當然,這只是按照條文順序的作出的推理。
其實,《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并不十分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此問題則有著明確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在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呈報材料中,必須包含征收土地方案。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并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龋诒徽魇胀恋厮诘氐泥l(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可見,征收土地方案包含了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如此,征收土地方案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在此基礎上,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钠谙蕖⒌攸c。”
這些內容,都是在上報經過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所包含的。從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和規(guī)定和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可以得出結論,一旦征收土地方案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之后,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也就同時已經確定了。
讓人不可理解的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卻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樣的規(guī)定不知道有何實際意義。
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既然已經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確定,為什么發(fā)生爭議時,還要申請它們進行裁決?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應該說也是存在的,尤其是在前幾年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著一定的幅度。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第六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于是乎,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政府上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征收土地方案,有時就給補償標準留下了一定的幅度。
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時也有一定的幅度。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視為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已經將裁量權賦予給了征收土地方案的組織實施機關即基層政府,要求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對于征地補償補償進行裁決,也是起不到實際作用的。
因為省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時掌握的情況并不會比審批時更多。而且,從操作層面上,或者說是從程序上來看,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對于補償標準爭議覆裁決,根本就不具有可行性。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前,當然應該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讓國務院在裁決之前,聽取老百姓的意見呢,顯然是不大可能的即使由省政府裁決,讓老百姓匯集到省政府,或者每一個案件都讓省政府工作人員下去,也是不現(xiàn)實的。
而且,當事人對于省政府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幾百、上千農戶就必須到省政府所在地的法院來,不僅將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不方便,還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問題。除此之外,筆。
糾紛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guī)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采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xié)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一、當事人協(xié)商 協(xié)商解決糾紛,就是發(fā)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直接進行協(xié)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還可以繼續(xù)通過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采取協(xié)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二、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解決,或者通過協(xié)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xié)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tǒng)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shù)淖尣胶螅p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調解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辦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為調解人主持調解,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信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指出,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
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
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于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xié)議,徹底解決糾紛。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都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雙方都自愿履行的,協(xié)議順利履行完畢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協(xié)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機構裁決 發(fā)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guī)定。”
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guī)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qū)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
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j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guī)和規(guī)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為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jù)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四、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 需要指出,前述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四種方式,訴訟解決方式是最終的解決辦法。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調解,不是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
糾紛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guī)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采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xié)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一、當事人協(xié)商 協(xié)商解決糾紛,就是發(fā)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直接進行協(xié)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還可以繼續(xù)通過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采取協(xié)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二、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解決,或者通過協(xié)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xié)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tǒng)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shù)淖尣胶螅p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調解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辦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為調解人主持調解,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信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指出,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
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
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于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xié)議,徹底解決糾紛。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都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雙方都自愿履行的,協(xié)議順利履行完畢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協(xié)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機構裁決 發(fā)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協(xié)商、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guī)定。”
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guī)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qū)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
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j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guī)和規(guī)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為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jù)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四、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 需要指出,前述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四種方式,訴訟解決方式是最終的解決辦法。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調解,不是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起訴之前。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3年6月11日) 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fā)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fā)整理 土地復墾規(guī)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fā)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2006年1月4日)。
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 續(x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 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 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 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 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 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 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shù)厝?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p>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土地利用年度計 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 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第三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征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 五倍。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征收后應當核減所征收土地的農業(yè)稅、農業(yè)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 務。征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龋诒徽魇胀恋厮诘氐泥l(xiāng)(...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拍賣企業(yè)的審核許可管理工作,促進我省拍賣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和...
1.關于規(guī)劃的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1.征地拆遷相關問題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征地拆遷相關問題法律法規(guī) 1、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實行什么政策?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shù)...
1.福建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的修改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guī)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
沒看到一書四方案,征地拆遷是不是合法的依據(j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沒有一書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遷是不合法的,一書四方案核準通過后,過了公示期才能進行征收。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經批準的農用轉用方案、補充耕地...
1.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規(guī)劃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fā)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土市[2005]540號)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fā)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
1.關于城市規(guī)劃以及相關法律 福州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1.關于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 我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