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我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該店家并沒有違反價格法之規定。
可以試試價格欺詐和顯失公平來退,但是一般比較難。
如果該店家是在一個規范管理的市場中:
你首先可以要求市場管理部門協助;
其次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
或者撥打12315消費熱線進行投訴;
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
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一)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1.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于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藥品的零售價。
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藥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
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里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范圍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這種規章、規范性文件也屬于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后,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于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
我國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采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后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
法律、法規通過后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由于《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準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
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范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臺、通訊地址、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對采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對價格舉報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舉報人可以憑舉報編碼查詢舉報處理進展情況。具體編碼管理及查詢辦法按照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一)舉報事項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的;(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的;(四)對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五)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提出舉報,但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于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并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于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 第十條 價格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并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并提出價格投訴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消費者單獨提出價格投訴的,由爭議發生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消費者。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一)達成調解協議的;(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告知消費者。
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責令被舉報人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但應當扣除被舉報人在價格投訴中已經退還的多收價款部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系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應當進行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第十七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咨詢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8月10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針對價格異常波動時期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國家發改委公布特別規定。
違法抬價,重罰
國家發改委近日公布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
適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
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較,特別規定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于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于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罰款提高,引入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數額。串通漲價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等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此外,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罰款數額也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
《特別規定》重申了從重處罰原則。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此外,《特別規定》還對“從重處罰”作了進一步解釋,明確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并處的應當并處處罰。
《特別規定》引入了刑事責任。《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止濫用,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于準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并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規定》第二條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一般是指那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其具體判斷權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鏈接: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人為放大市場需求,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么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于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四是串通漲價行為。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⑥價格法實施細則;⑦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范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一、當前價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機構設置體系混亂。
機改前全市物價部門由政府直管,是一個獨立整體。2001年機改后,全市10個區縣有7個物價部門不再獨立,甚至被肢解、分割,執法主體由物價部門變為發展計劃部門。
目前全市有四種形式:一是單設,仍以一級局對待;二是單設,經費、人員獨立,但管理上以二級局對待;三是掛靠發展計劃部門,經費、工作獨立;四是合并到發展計劃局,保留物價局牌子。1、執法主體地位削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規定,物價局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執法主體,但目前我市區、縣絕大部分的格局已不是價格主管部門,也就不是一個完整獨立的法人機構,從而給價格行政執法及工作開展帶來了極大的影響。2、價格檢查人員編制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執法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實際情況是檢查人員身份未得到確認,過去所說的三所人員,即:稅務所、工商所、物價檢查所,機改后,稅務、工商都得到圓滿解決,而物價檢查人員就未解決。目前,全市共有事業編制檢查人員60人,雖然在管理上按公務員進行管理,但在工作經費、人員晉升、晉級等又按事業編制管理,從而造成了檢查人員不安心工作,思想混亂。
3、政令不暢。機改前,區縣物價部門直接對政府負責,機改后,由于機構設置形式改變,上下工作不對口、不順暢、不協調,不能正常參加當地黨委、政府的會議,不能及時看到相關文件,這給價格工作的上傳下達、政令暢通帶來很大困難。
4、力量薄弱,人員結構老化,不利于價格管理工作的開展和隊伍建設。目前,除翠屏區人員力量相對好一點外,其余縣的物價人員,多的有10多人,少的只有5人,區縣管理地域較大,由于人少,工作上就只能應付了事,特別是對農村市場的價格管理仍處于真空地帶。
另就是人員結構老化,據統計:全市共有物價人員146人,40歲以上人員就占60%左右,新生力量得不到補充,很不利于隊伍建設和工作的正常發揮。(二)政府現行的市場價格調控管理辦法落后。
政府對價格的傳統調控管理辦法,雖然對改革后仍然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還可以繼續采用,但對放開的價格就完全過時了。可是新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調控管理辦法又沒形成,所以往往在調控管理市場價格時,還是按照傳統的老辦法辦事,如弄得不好就會形成政府直接調控過多,走計劃經濟的老路,就會侵犯價格主體的權益,限制市場經濟機制的作用。
(三)由于價格法規體系不健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控管理不到位形成了價格誠信度低,價格欺詐很普遍,價格惡性競爭禁而不止,價格壟斷時有發生,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依然存在。(四)價格管理手段單調乏力。
根據199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政府實施價格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實際工作中,價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法律手段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由于價格立法滯后,再加之《價格法》本身不完善,該修改補充也未及時到位;同時,《價格法》頒布后,沒有相應的配套法規出臺,從而影響了價格執法效果。如不正當價格行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在《價格法》第十四條只作了概括規定,但在實際工作操作中怎樣去界定,如何舉證?上漲又以什么標準等等,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配套法規。
造成了物價部門對一些商品的漲價行為無法采取有效的辦法制止。(五)缺乏有力的價格調控手段。
如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調節市場,平抑物價,確保穩定問題。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據了解,自1996年取消價格調節基金后,除個別地方還保留有價格調節基金外,都未再建立。后來雖然要求建立的呼聲很高,但由于近幾年價格運行比較平穩,從而未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去年和今年的價格運行節節攀升的態勢,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面對目前的局面,既無從下手,也就無法發揮價格調控的作用。二、對策與建議 (一)進一步理順價格管理機構。
價格機構作為政府主管價格的行政機關,其機構設置形式的多樣性,實踐證明,弊大于利。因此,政府要實施有效的價格管理,就要完善價格管理機構,解決價格管理的混亂問題。
首先是在《價格法》修改時應將價格工作的職能定位、機構的地位、設置形式、規模等在法律上給予明確,盡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于政令暢通。其次是要做好穩定隊伍、穩定人心工作。
要盡快解決檢查人員的編制問題,編制問題直接關系到個人的切身利益,這問題解決不好,將導致價格隊伍動蕩,人心不穩,不利于隊伍建設。第三,要適當從人員上充實物價隊伍,解決物價隊伍力量薄弱問題。
(二)轉變觀念,搞好服務。首先,政府價格調控要以抑制物價上漲的單向調控,轉變為既防通脹,又防物價過度下降的雙向調控;從注重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轉變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要素價格、無形資產。
1.關于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我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物價過高可以去哪兒投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價過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
1.醫院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嚴月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精神,醫院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及醫療服務價格的真實情況,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及藥品價格...
1.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 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是我們平時所稱的工商局2113,是政府的重要行政執法部門,該部門行政執5261法的內容比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標法》、《4102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
1.急求~ 教育局 依法行政法律法規學習培訓計劃 主題詞:法律 學習 培訓 通知抄 送:市法制辦、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高郵市物價局綜合科 2008年1月8印發共印20份高郵市物價局08年度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培訓計劃為進一步推進...
1.物價局的主要職能是什么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XX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國家計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監督區級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及辦事處的價格管理工作,處理價格爭議。 (三)組織...
遇到青島天價蝦式宰客該怎么辦一、案件簡介10月5日,有網友爆料稱,在青島市樂陵路92號的善德活海鮮燒烤家常菜吃飯時遇到宰客事件,該網友在微博上稱點菜時就問清楚蝦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說是,結賬時卻稱38元一只,一盤蝦要價1500元。青島大排...
10月4日十一長假期間,有網友爆料稱,在青島市樂凌路**成燒烤店吃飯時遇到宰客事件,該網友稱點菜時已向老板確認過海捕大蝦是38元一份,結果結賬時變成是38元一只,一盤蝦要價1500余元。 針對天價蝦事件,青島市7日作出決定,對青島市市北區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制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1987年9月11日國務院發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加強價格管理,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