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嫖娼的處罰規定 我國嫖娼處罰有以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主席令第92號)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
1.關于物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我國價格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近日,為了維護暴雨期間市區酒店服務業價格穩定,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及時開展了服務收費專項檢查。檢查中,針對市民反映的鄭州暴雨當晚酒店漲價到2888問題,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支隊迅速出擊,快速立案調查。經調查,市民反映情況基本屬實,該酒店屬于哄...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
依據我國相法律的規定,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二、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口罩進價高可以賣高價嗎不可以。商家高價賣口罩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屬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依據該條款規定對...
會受到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價格欺詐行政處罰有哪些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山西克勞沃生態農林業開發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價格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山西克勞沃生態農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以25公斤/桶、1升/桶、2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