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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用戶:嚴月賢
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精神,醫院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及醫療服務價格的真實情況,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及藥品價格公示。2、非營利性醫院必須按照價格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營利性醫院按照醫療服務價格公示辦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價格。3、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公示。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屏、電子觸摸屏等。4、公示要以“豎得起、看得清、留得住”為原則,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合法、標示醒目、字跡清晰,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知又不易損壞的地方。5、公示內容不能隨意刪減,實行動態管理,對變更的價格及收費項目和標準,各執行單位應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時變更。6、盈利性醫療機構除執行政府定價服務項目之外的自主定價項目,應公示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采用比照、分解以及“打包”形式收費,提供收費明細清單。
等級醫院管理將醫院分成一、二、三、特級四級。
一級醫院沒有甲、乙、丙三等;二、三級中有甲、乙、丙三等。級的劃分是按病床數來的: 一百張以下,也就是鄉鎮衛生院為一級醫院;一級醫院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五百張以上,定為三級,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原則上省級及每個市一至兩所; 五百張以下,一百張以上評為二級。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除這三個等級以外還有特等,這專指那些規模特大的醫院。
至于甲、乙、丙三等的劃分是按技術水平、醫療條件、管理水平等的差別而定,也就是樓上所說按千分制的要求評定的。 你所說的二級醫院就是五百張以下,一百張以上評為二級。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詳見《醫院分級管理辦法》 1989年11月29日 一、醫院分級管理的依據、原則 對醫院分級管理的依據是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
醫院分級管理的實質是按照現代醫院管理的原理,遵照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科學規律與特點所實行的醫院標準化管理和目標管理。 醫院的設置與分級,應在保證城鄉醫療衛生網的合理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的區域衛生規劃來統一規劃確定。
二、醫院分級與分等 醫院按其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醫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各級醫院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確定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因此醫院共分三級十等。
各級醫院之間應建立與完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系。 三、醫療評審委員會 (一)性質 醫院評審委員會是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獨立從事醫院評審的專業性組織。
(二)級別及工作任務 醫院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級、省級、地(市)級評審委員會三級。各級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 1.部級評審委員會,由衛生部組織,負責評審三級特等醫院,制訂與修訂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及實施方案,并對地方各級訴審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復核。
2.省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負責評審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包括計劃單列市的二、三級醫院)。
3.地(市)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市)衛生局組織,負責評審一級甲、乙、丙等醫院。 (三)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評審委員會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經驗的醫院管理。
醫學教育、臨床、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四)評審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廉政建設、勤儉節約的規定。
四、評審程序 醫院評審一般要經過五個階段,即自查申報、資格評審、考核檢查、作出評審結論、審批。另外如果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申請復審。
1.自查申報。 各級醫院根據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先行自查,認為符合某一級某一等的標準后,填寫《醫院評審申請書》一式數份,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資格評審。 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書對醫院的申請及時進行初審,確認參加評審的資格。
3.考核檢查。 醫院評審委員會對醫院實行平時有重點的抽查和周期評審相結合的考核檢查。
評審過程中,醫院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所需要的各種真實資料和情況。 4.作出評審結論。
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的醫院作出級別和等次的結論,并提出正式報告呈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凡申報三級特等醫院者,應先報省級評審委員會通過三級甲等醫院的評審,然后由省級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推薦其到部級審委員會參加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
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評審結論的正式通知: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經評審委員會研究并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復審,復審只限:次。 5.審批。
各級醫院的審批權如下:三級特等醫院,由衛生部審批;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批;一級甲、乙、丙等醫院由地(市)衛生局審批。 五、評審費和評審周期 申請評審(包括復審)的醫院,應繳納評審費。
評審費收入只能用于開展醫院評審活動正常支出。 每一評審周期為3年。
醫院應在評審周期結束前18個月提出申請并呈報資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在本評審周期結束前3個月完成評審。
六、評審結果的公布 經過評審的醫院,由審批機關發給全國統一格式的證書,并由發證機關按年度公布評審結果。 七、醫院分級與醫療收費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 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
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
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審議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制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上報監測數據并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向當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局投訴。2113正規醫院的每一項收費金額,都是通過當地物價局審核批準的,如果懷疑他們存在亂收費,可以到物價5261局投訴。
物價局,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4102
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
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絡建設等。
衛生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中負責醫療衛生行政工作的部門,比如我們常提到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1653委員會與各省、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方面的版政策、環境工作,具體的執法、業務工作由下屬事業單位等實施,下屬事業單位包括負責行政執法的衛生監督局(所),負責傳染病、慢性病預防控制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前叫衛生防疫站),負責婦權幼衛生的婦幼保健院,還有各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等。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范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于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于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于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
民營醫院的收費定價,仍然受到一定的地方政策制約。
民營醫院價格可以靈活定價的優點,給民營醫院的順利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好處。民營醫院定價要根據三個原則:
1、根據目標人群的經濟條件定價。對經濟條件好的群體進行高端服務時,收費價格可以定一檔價位;對經濟條件一般的群體進行中端服務時,收費價格只能定三檔價位;對經濟條件較差的群體進行低端服務時,收費價格只能定最低的四檔價位。但不管那類群體,治療收費價必須偏高。否則,醫院利潤就失去了保障。
2、根據醫院的發展階段定價。在醫院的前3個月的市場導入期,必須實行優惠價。這時期,要對不同的收費項目進行不同比例的打折;在醫院進入市場后的第4個月開始的發展期,逐步減少項目打折的比例,不能一下子完全取消,到第7個月開始才考慮實行正常收費價;在醫院運營3年后的成熟期,開始進行間竭性優惠,4年后再度進入優惠期,回報社會。
3、根據學科類型定價。對同樣的現代理療,定價要按照醫學美容>眼科>特色專科(如不孕不育科)>男科>婦科>外科>五官科>皮膚科>內科>中西醫結合科>中醫科>兒科進行差異化收費。
此外,口服藥、外用藥價格比市場上零售價要低;注射藥則適當高些;輔助檢查和手術收費要比公立醫院低,而治療費要適當高些。
當然,對于就醫顧客的價格需求應該從質量與價格之比的兩個方向進行考慮,一是在給定價格時,應考慮到就醫顧客對醫療服務質量水平的要求;二是在給定醫療服務的質量時,應考慮到就醫顧客對價格水平的要求。前者考慮的是價格與質量之比,后者考慮的是質量與價格之比,也就是性價比。
如果繳納的是生育保險,那么在生育保險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時的醫療費用。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如果沒有繳納生育保險,那么存在醫療保險的話,那么僅僅只能報銷醫療費的部分。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如果沒有生育保險也沒有醫療保險,繳納的是新農村合作醫療,那么是報銷固定金額的醫療費用。
如果沒有繳納任何保險,男方繳納了社保費用,那么依然可以申請報銷醫療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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