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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活動的規范性規定,既屬于各企業制訂的職代會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有下列幾個制度。
(1)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①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廠工會主席主持,由廠工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各代表組長(車間工會主席)參加。 ②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2)職工代表提案(意見)處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結合職代會工作進行,企業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會負責分類整理。
建立提案卡,交有關領導或部門認真研究處理和解答。 ③領導對提案解答處理期限,從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
處理意見要通過會議或提案卡反饋形式與職工代表見面后歸檔。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代會聯席會議在行使職權時應注意的問題 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問題,應該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
屬于企業重大決策的問題,應盡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以得到確認。
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內容 (1)按政策規定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可列支數; (2)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數; (3)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和金額; (4)企業領導班子各成員列支數; (5)業務招待費支出情況、超支或節約情況,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繞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職工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本企業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調離本企業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代表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每個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都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
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會議討論,獲得全體職工過半數以上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職工代表,要及時報告企業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后,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的程序和選舉代表一樣,由選區的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培訓 (1)換屆后的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一次全面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2)對新當選的代表,還應進行必要的“入門教育”。組織學習民主管理基礎知識,職代會的性質和任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
(3)在召開職代會前,應圍繞本次大會議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一事一訓”。 (4)結合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實踐工作的鍛煉,舉行民主管理成果發布、知識測驗、智力競賽和其他各種形式活動,提高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1)職代會根據審議問題的需要,可邀請部分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參加職代會的有關民主管理小組。
(3)列席代表可以是。
職工代表
1、代表條件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并正常在崗的職工。
(2)關心企業、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與管理能力。
(3)熱心為群眾辦事,能夠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群眾擁護。
2、代表產生職代會代表應當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可以職工自薦,可以競選。
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總數一半以上贊成票者方可當選。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代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分廠、車間職工直接推選產生。
職工代表應當以普通職工和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體,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高級管理人員當選職工代表,必須將其名額分配至有關選區,按照選舉辦法選舉產生。
工會委員會負責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按公平原則分配代表名額;負責做好宣傳組織工作;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并將職工代表名單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接受職工監督;負責對不合要求的人選及時責成有關選區做出調整。
3、代表人數職工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代會,代表名額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職工不足五十人的企業應當召開職工大會,行使職代會職權,也可以通過參加區域行業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
職工一百人的企業代表名額為四十名;在此基礎上,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職工一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為一百名;在此基礎上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五名;職工超過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權利
(1)在職代會上享有表達權、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組織的職工代表學習、巡視、評議和質詢等活動。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5、代表義務
(1)努力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參與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參與民主管理,真實、準確、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帶頭執行職代會決議,積極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自覺向選區職工述職,接受職工監督。
(3)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6、列席代表為擴大民主,可以根據需要,由工會提名,設立少量職代會列席代表,也可以組織少量職工旁聽。
列席代表一般為未當選職工代表的本單位中高級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列席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不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但可以被選為職代會專門小組成員。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市局(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局(公司)實行局長經理負責制,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職權,團結和動員廣大職工發揚企業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對企業重大決策、重要規章制度、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行使審查、建議、決定和監督權。
其職權是:(一)定期聽取企業的工作報告和企業財務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發展的長遠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實行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二)審議通過企業工資分配方案、醫療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安全生產規定、獎懲辦法以及關系職工利益的其他各項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領導干部,并提出相關建議。
(五)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局長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第九條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合并召開,職工代表和會員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在市局(公司)黨委和各單位黨支部領導下,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各單位、小組按照分配名額推薦候選人,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本單位、小組的全體職工應到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二)能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真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為大多數職工擁護和信任。
(三)熱愛 事業,關心企業發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顧全大局,辦事公道。(四)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法規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人數占企業總人數的10%-20%,職工代表中應有一線員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50%,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職工監督,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選舉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并報寶雞市煙草工會委員會批準。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時,代表資格自然消失。
缺額部分屆時可以補選。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討論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的屆期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項,經市局(公司)黨委、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未當選為職工代表的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在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發展,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議題必須在會前交職工代表小組討論。
鹽城愛迪節日裝飾品有限公司 職工大會實施細則
( 2010 年 4 月 15 日本企業職工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切實維護本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和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水平,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大會制度是本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企業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是依靠職工辦好企業的有效途徑,是職工行使參與民主管理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職工大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職工大會尊重企業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與經營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從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指揮,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 工會是職工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職工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大會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職工大會各項活動及其作出的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知情建議權。定期聽取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目標任務的工作報告;及時聽取企業有關資產變更、經營方向調整等重大經營決策可能影響職工權益(包括工時、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險、技能培訓、職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項通報;聽取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通報。對報告和通報進行討論,提出建議。
2、平等協商權。在企業制訂和實行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決策、決定和規章制度時,發表意見,平等協商,參與決策。
3、選舉罷免權。選舉和罷免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包括工資集體協議)的職工方的代表、依法進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行政方授權職工大會的相關事項及人員的選舉和罷免。
4、法律授予權。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模先進推薦等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企業規章中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議,通過或作出決定。
第六條 職工大會工作機構職權
1、制訂召開職工大會的方案。報請本企業黨組織同意,爭取黨政重視、支持與幫助。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2、起草(修訂)職工大會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開職工大會,做好職工民主管理培訓工作,向職工大會報告上次職工大會以來的相關工作。
5、及時向企業行政轉達職工大會建議案,配合行政做好職工建議案的處理和落實。
6、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7、做好每次職工大會的總結,會議資料的整理歸檔,并向上級工會填報“職工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8、做好其他與職工大會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職工
第七條 在職工大會上職工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權利:
1、在職工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職工大會期間如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權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依法受到保護。
義務:
1、努力學習時事政治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實反映問題,認真發表意見建議與呼聲,執行職工大會決議,做好職工大會交辦的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積極帶頭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八條 本企業職工大會每年定期召開1次,時間為每年4月。如遇有特殊情況,經企業黨政工商定或企業行政方提議,可臨時召開職工大會。會議時間不少于半天。
第九條 召開職工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有效。職工大會在作表決時,必須經全體職工過半數方能通過或作出決定。
第十條 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企業工會,非經職工大會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saiuw7039職工大會制度實施辦法根據《工會法》和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一、為發揚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本單位決定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二、職工大會是本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參與單位管理的民主管理機構。
三、職工大會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單位、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協調單位內部矛盾,同心同德,共謀發展。四、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工大會職權職工大會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單位經營管理工作報告;二、審議通過單位規章制度;三、審議通過單位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四、評議單位行政中層管理人員;五、審議或決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第三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職工的權利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監督職工大會決議的貫徹執行和提案的落實。3、因參加職工大會工作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享受正常出勤的權利。
4、有權評議和監督單位中層管理人員。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一、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積極參加民主管理;。
1、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2、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h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3、工會經費的來源:(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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