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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反家庭暴力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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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蔣崇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等作了綱領性規定。筆者認為,該法有關婦女權益保護領域雖然廣泛但有些空洞,除有些宣傳倡導作用外,并無多大的法律適用價值。司法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審理有關婦女為當事人的案件,以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為依據,多方保障婦女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然而,各級人民法院直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而判決的案件卻微乎其微。因此,此次婦女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增加婦女權益保護法的可操作性,在婦女的政治參與權利、勞動權益、社會保障權益、婚姻家庭權益、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等各個方面逐步細化、具體、完善。以下筆者以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征地補償權為例,談談農村婦女財產權益的現狀及立法完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征地補償權的規定只有兩條,該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該法第50條同時規定了責任追究: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要追究責任。這兩條規定,可以說僅僅是原則性規定,實踐中,遠不能適應農村現狀。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 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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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
關于女職工權益保障的法律知識,2012年,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也在本規定附錄列示。其中有幾項重要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
一、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及相關權益的維護 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
首先,要加強立法,這方面,國際社會已作出了不少努力,先后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一些含有保護婦女權利問題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憲章》的序言中明確提出“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1952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專門涉及關于婦女權利問題的法律文件——《婦女政治權利公約》,重申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宣布的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1967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將有關婦女在家庭生活和社會一切方面的權利的原則和標準歸納在其中;1975年通過了關于婦女平等地位和她們對發展與和平的貢獻的《墨西哥宣言》;1979年第34屆聯大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較之其他公約更為全面地規定了婦女的各項權利,重要的是,它還規定了各締約國在執行公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1985年在內羅畢會議上通過的《到2000年為提高婦女地位前瞻性戰略》,明確提出平等、參與國家發展、維護世界和平的總目標,為全世界婦女在1986年至2000年進一步實現男女平等、參與國家發展、維護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動為主,有具體目標和措施的方案,這是一部國際公認的,具有歷史意義的、提高婦女地位的綱領性文件。1993年第48屆聯大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該宣言界定了“對婦女暴力”的含義,列舉了行為表現,同時要求各國遣責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且不應以任何理由逃避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迄今,婦女權益已經成為國際保護的一項內容,雖然符合歷史發展的要求,反映了世界范圍內婦女運動潮流不可逆轉的趨勢和各國婦女覺悟的普遍提高,也有利于廣大婦女實現事實上的男女平等和不受暴力侵害。但是,在主張加強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國際立法的同時,還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準則。
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不平衡。因此,婦女權利的實現狀況保護程度也需因國而異,不能脫離各國的國情和國內條件。
當然,在婦女權益的保護問題上也要與國際條約接軌,只有這樣,才能使婦女權益的國際保護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有利于國際關系的正常發展。國際立法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準則。
我國對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十分重視,立法的原則是,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為主體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繼承法等10余部基本法,作為國家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992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確認和保護婦女合法權利的專門法律,其中的條文詳細列舉了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懲治對婦女的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這是世界各國迄今為止所無法相比的。
毫無疑問,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和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是在反對和消除對婦女暴力問題上的歷史性進步,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反對和消除對婦女暴力問題上的立法已十分完善和科學,筆者認為,聯合國還應制定比宣言更為有力的國際公約,以便對各締約國有更大的約束力,我國的有些法律還規定得不夠具體、明確,有些規定還是綱領性、導向性的,沒有細化;對指向婦女的暴力侵害內容和侵害方式還沒有完全涵蓋;對婦女施暴的懲罰措施還分散在若干個法律、法規中,給執法活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增加力度和有關內容,以使懲治對婦女暴力的法律法規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具針對性。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
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相繼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公房使用若干具體意見》它對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育費的確定、財產的分割給付等問題都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樣可以從法律上強化對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在21世紀,我們的法律應該更多考慮的是如何創造一種寬松、友好的社會氛圍,如何盡量降低離婚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二、采取多種形式提高全社會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認識 加強輿論宣傳是重要環節。
輿論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輿論不象法律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它具有廣泛性、及時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質。國際輿論的宣傳作用十分重要。
討論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國際會議,是表明各國在婦女問題上的觀點、做法及現狀的重要講壇,各國政府都比較重視。所以發揮各主權國家的輿論宣傳作用十分重要。
我國各類宣傳媒介、研究結構在保障婦女權益中發揮了重要的配合作用,注重宣傳國家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文明進步的婦女觀,各種婦女組織也創辦了不少報紙和刊物、電臺、電視臺也辟有婦女專欄。所有這些都有力地宣傳了婦女權益。
使公眾在喜聞樂見的活動中受到尊重婦女、維護婦。
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等均對婦女權益作了原則性規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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