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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性權利保障的規范依據
1.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政策、原則和規范。主要包括:(1)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2)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均有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兒童。”
2.憲法性法律依據。我國對女性權利的法律保護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將保護女性權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不少憲法性法律來保障女性的權利,主要包括:(1)200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它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以全面綜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法。該法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各方面對女性的合法權益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與保障。(2)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其第6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3)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其第59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權利的以憲法為核心的全方位部門法體系,就是要以《憲法》為核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關保護女性權利的部門法體系。2005年12月1日,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修正案》)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以全面綜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法。可以說,它不僅是一部具有憲法性法律性質的特別法,也是新時期保護女性權益的宣言書。但是,該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從而影響其執行。為此,《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應明確具體規定保障婦女權益的救濟機構,以及沒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還要健全并完善國家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各部門行政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體系,比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兒童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等。
中國女性權利的憲法保障:回顧、檢討與推進 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反家庭暴力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反家庭暴力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
我國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首先,在我國根本大法《憲法》作出了原 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撥婦 女干部。”
《婦女權益保障法》又進一步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權益、勞動權益 ,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方面作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并對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和 情況,造成損失的大小、危害的輕重,規定了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在《婚姻法》、《 母嬰保健法》、《民法通則》、《工會法》、《勞動法》、《刑法》等法律也多方面相應地 作出規定。
在國際上,我國參加了《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等國際公約,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出12億人口大國應有的貢獻。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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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那些法律法規對保障婦女權益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等均對婦女權益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 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
/zhengcefagui/quanguo/mulu.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摘錄) 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摘錄) 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2001-06-20 中華人民共和立法法(摘錄) 2000-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摘錄) 1999-1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 1999-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1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摘錄) 1997-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摘錄) 1996-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摘錄) 1996-0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摘錄) 1995-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5-06-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03-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摘錄) 199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摘錄) 1995-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摘錄) 199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1994-05-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摘錄) 1993-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04-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2-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1991-09-0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1-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0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摘錄) 1985-0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0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1979-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1979-07-01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摘錄) 1956-0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1954-09-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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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霞,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法務之家授權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明天是3月8日婦女節,首先祝全國的婦女同胞節日快樂!《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多年來,婦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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