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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關系是指家庭成員對家庭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一般情況下,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享有的份額并不相同。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享受權利一般來源于共同投資、繼承等。
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置權,也包括夫妻一方對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權的尊重。 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產生了經濟效益,則這些經濟效益應歸取得知識產權的人所有,而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例如稿酬、專利收益等,都不能在離婚后繼續“共享”。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債務的承擔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共同生活而承擔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但有三種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是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遺產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遺產的范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現金、實物、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
繼承遺產的依據,首先是遺囑。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的,應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無遺囑也無遺贈扶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
繼承遺產的人包括遺贈人、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繼承遺產的人;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當中被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人。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之分,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白优卑ɑ樯优?,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死者有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如果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則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 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 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在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被收養人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的人被送養后,由于與生父母存在著血緣和親情關系,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作出特殊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崩^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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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我國民法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家庭關系,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p>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
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么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
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如遺產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該項財產也屬于夫妻共有。
d.婚后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征,因此,屬于夫妻共有的并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一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
對后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是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②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生產補助費。
③婚后長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則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后,父母除對子女繼續進行幫助、教育外,在物質上、經濟上不再有撫養義務。
但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殘疾或繼續上學的子女等,父母仍需盡撫養義務,不得推諉?!痘橐龇ā返谑鍡l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p>
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受到侵犯不能實現時,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之權;已獨立生活的子女則不再享有此項權利。關于因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
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p>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權不得任意拋棄。不行使權利,實際上也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管教和保護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很難區分的。
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理解和正確的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管教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
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我國民法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家庭關系,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相關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也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钡谑龡l也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瑸槭裁茨腥丝梢陨献莱燥埗鴭D女不能?
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了:“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p>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 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說,不讓女人上桌吃飯雖然是小小雞毛串皮的事,但他恰恰違反了以上法律的規定,所以這種家規也是違法的,作為婦女來說,完全應當勇敢抵制這種虐待、歧視婦女的行為,有任何人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受到侵犯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或相關婦女組織投訴,請求他們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2、《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婚姻法根本就沒有第一百零八條,哥們,搞錯了吧。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1981-01-01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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