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aa制,就是依據這一條規定的,簽了協議就可以。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 原則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
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 結婚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四條 男二十二歲,女二十歲,始得結婚。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瘋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
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于本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條 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一條 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二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三條 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
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六條 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 離婚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后,如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并發給恢復結婚證。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但女方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均愿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一條 離婚后,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額數的請求。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條 女方再行結婚后,新夫如愿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婚姻法全文第七章 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 婚姻法全文第七章第二十三條 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包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
2、《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內容包括: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律責任、附則;
4、《繼承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夫妻之間互負撫養、忠誠的義務。這在婚姻法的第一章總則中規定得很明確。
粘帖出來給你看看。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一、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3、夫妻扶養做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時,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系。我國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對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而言,如果雙方同居生活,關于扶養義務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實現,不會產生問題;如果雙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養對方,需要扶養的一方欲請求他方給付扶養費時,若義務人沒有個人財產,是否得判決以共同財產支付?夫妻扶養費用屬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當夫妻無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支付扶養費用時,應由扶養義務人以其個人財產負擔扶養義務。
二、夫妻忠實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現行《婚姻法》將正式廢除,《民法典·婚姻篇》正式生效,時間已經不足半年。我們有必要學習一下“新婚姻法律制度”對于離婚有了哪些新規定,其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婚姻法》,夫妻雙方只要帶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后,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三、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現行《婚姻法》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增加該項離婚事由,離婚難度似乎降低了,實際上是增加了難度,為何如此說?
因為《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以前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會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民法典》這次的重大修訂,可以預見:未來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很大幾率會判決不準離婚。
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有可能拿到支持離婚的判決。
四、增加明確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結 婚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四章 離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
離婚我們都知道是夫妻雙方之間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做出的一種選擇,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時,那么我們應該首先要了解2020婚姻法離婚條件規定有哪些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你們的復婚程序都沒有親...
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們只有學法、懂法、用法,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內容做簡單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條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是婚...
夫妻財產涉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甚至股權,因此,夫妻財產制與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公司法等財產法規則常有交集。如果規定不一,必然產生沖突。如何協調這些沖突是擺在學者面前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一、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沖...
1.我國出臺的與婚姻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
一、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
標題:烈山區比較好的婚姻債務糾紛律師-烈山區律師咨詢 導語:在我國,夫妻之間的感情和信任是維系家庭和諧的基礎。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夫妻之間可能會產生債務糾紛。對于這些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勇敢面對,并尋求專業的婚姻債務糾紛律師的...
保證書只有在不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不違反我國《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時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便會因為違反法律基本原則而無效。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聽說過凈身出戶、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之類的說辭?很多朋友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維持婚姻,...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聽說過凈身出戶、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之類的說辭?嚴格意義上講,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但對于這些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絕...
《婚姻法》條文,二十條。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
一、婚后買房沒寫女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1)若產權證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表示房子為出資方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有證據證明房子是給夫妻一方的。(2)如果產權證上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則表示該套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