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橐龇ǖ?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于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橐龇ǖ?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橐龇ǖ?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并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橐龇ǖ?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并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于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有廣、狹兩義:狹義指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主要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
廣義指婚姻在親屬法上的效力,除發生在夫妻之間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以及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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