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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1】】法律條文尚沒有具體規定不和父母,長輩共同生活的子女,小輩,多長時間看望父母,長輩一次。
子女應該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經常看望自己的父母,自己的長輩。
在經濟上贍養父母,還有長輩,也是子女,小輩,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層面,它已經是法律的要求。作為子女,一定要認真對待和履行法律規定的這項義務;作為單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親休假的權利;而作為老年人,遇到頑固不化、忽視自己的子女,也可以憑借此法條規定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違法,視為不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以上明確規定了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對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超過三個月完全不與老人聯系,此應該視為不當,老人可以請求),履行方式可經看望,也可以是問候,而問候,可以是一個電話、一封信、一張賀卡等等。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其中法律規定“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引發了人們的爭議。與此同時,江蘇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
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國內首例判決。探望老人是否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人們持有不同的看法。
常回家看看本屬于精神贍養范疇,但是現在按照法律強制執行,是否有“僭越”之嫌,據此法律專家指出,新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也不能否認精神贍養的可訴性,同時,本次法律的修訂,并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于倡導性的規范。即便如此,探望從小將自己辛苦養育大的父母,是需要法律來作出規定的嗎?難道不是自己就應該意識的到的應盡的義務嗎?如果需要法律來介入到本該溫馨、溫暖的家庭生活中來,那試問家人之間還剩有多少親情呢?。
這位知友,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所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提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就是“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規定。
但“常回家看看”,沒有具體的時間標準。法律只是泛泛的提醒公民而已,但這就足以了。這就是社會的進步,法律人性化的表現。制定該法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也是無法執行的,因為該法規中還缺少回家“看望”的標準細則:回家多長時間為一次“看望”?看望的過程需要由哪些行為組成,需要多長時間?說什么話、具有什么表情、做什么動作?……否則,有人回家對著父母喊了聲“你好”掉頭就走算不算一次“看望”?這些都是實際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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