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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權保護的法律救濟途徑問題的規定。
物權受到 侵害,物權人有權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途徑救濟。和解 是當事人之間私了。
調解是通過第三人調停解決糾紛。仲裁是當 事人協議選擇仲裁機構,由仲裁庭裁決解決爭端。
訴訟包括民 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物權保護的訴訟主要指提起民事訴 訟。和解、調解的規定散見于許多單行法之中,《仲裁法》規定 了仲裁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訴訟程序。
和解與調解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有拘束力,但是這個結果是 自愿遵守的,不具有強制力,當事人如果不同意調解的結果還是 可以再進行訴訟的。但是訴訟之后的判決結果便是有拘束力的, 并且是強制執行的。
調解書不可以上訴,判決書可以上訴。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響。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后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一、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1、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和依法律行為之外的事實而取得,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等;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例如繼承遺產,接受他人遺贈等。
2、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民法上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占。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即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于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第六、拾得遺失物。這是指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第七、國有化和沒收。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二、救濟途徑: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的保護途徑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舉報信;(2)舉報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專利證復印件、版權登記證復印件;(4)授權委托書;(5)商品為仿冒品或侵權產品的鑒定書;(6)侵權企業詳細名稱、地點、產品名稱、外包裝,及證明侵權的初步材料、線索。2、公安局查處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1)商標案件:超過3萬,馳名商標不受限制;(2)專利案件、商業秘密案件:超過50萬;(3)版權案件。3、海關查處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
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就是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即在貨物進出境時,對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或者更簡單的講,就是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查處。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 秘密、技術秘密等等知識產權都可以受到海關保護呢?不是,只有商標權、專利權、版權,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才受到海關保護。4、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北京海淀、朝陽、豐臺等。難點是賠償額的舉證,一般要求50萬的法定賠償額。
5、其他行政部門查處農藥—農業局,無法進行知識產權侵權查處—當地質檢局舉報產品質量在具體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幾個途徑聯合使用。一般來講工商人員無權強行搜查某些區域,比如民宅等,也無權扣留、取走某些貴重財物證據,那么這樣的現實,就必須由工商聯合公安共同執法。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占有人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擴展資料
物權取得
一、取得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原因,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通過物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他物權.
2、由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權,主要有:
(1)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2)因公用征收或沒收而取得物權;
(3)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所有權;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權;
(5)因繼承取得物權;
(6)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物權;
(7)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二、物權消滅的原因
1、法律行為.這又包括拋棄合同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拋棄就是單方消滅物權的行為;合同則是雙方約定物權存續期限或物權消滅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來消滅物權主要是在合同規定中,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從而使用權合同規定的物權歸于消滅.
2、由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消滅物權,主要有:標的物的滅失;物權的法定期限的屆滿;還有因兩主體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某種他物權,兩主體混同后,此種物權即歸于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權
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依占有的狀態,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這種劃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所謂本權,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以“無權”的起始時間為判斷標準,可分為初始無權占有和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兩種情況。明確無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在于,無權占有是對本權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無權占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并以原物本來的狀態予以返還為原則。而且,基于本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派生;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則屬于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一步擴張適用。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中對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作了特別規定,因此,單純基于占有的返還原物請求不適用《物權法》第三十四條。對《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返還原物請求權須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權的現時存在為前提。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依據物權產生的權利,如果物權消滅,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消滅;如果物權發生轉移,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轉移。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特定的物的轉移,而不是物權的轉移,無權占有人須將占有物轉移至權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經返還。
第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并非指物權人的全部外延,權利人在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能上有差別和限制。基于完滿的本權,所有人能夠行使完滿而獨立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當本權被設定他物權時,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將受到完滿性或者獨立性的限制。
第三,權利人只能向無權占有人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如果無權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將物轉給他人占有,則權利人既可以請求前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也可以請求現占有人返還原物。現占有人是相對于前無權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時,沒有本權的依據,但在事實上管領所有人之物的人。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中對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作了特別規定,因此,單純基于占有的返還原物請求不適用《物權法》第三十四條。對《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返還原物請求權須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權的現時存在為前提。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依據物權產生的權利,如果物權消滅,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消滅;如果物權發生轉移,返還原物請求權隨之轉移。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特定的物的轉移,而不是物權的轉移,無權占有人須將占有物轉移至權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經返還。
第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并非指物權人的全部外延,權利人在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能上有差別和限制。基于完滿的本權,所有人能夠行使完滿而獨立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當本權被設定他物權時,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將受到完滿性或者獨立性的限制。
第三,權利人只能向無權占有人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如果無權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將物轉給他人占有,則權利人既可以請求前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也可以請求現占有人返還原物。現占有人是相對于前無權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時,沒有本權的依據,但在事實上管領所有人之物的人。
1、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返還,應根據物權占有的性質,適用相關的法律。對于無權占有,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返還之訴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救濟,如通過私力救濟、行政救濟、申請仲裁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多種途徑達到返還原物的目的。
2、無權占有的認定和責任分配。通過返還之訴,轉移物的占有,只能向無權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有權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權依據存續期間,依據其合法占有權抗辯權利人的請求。主張返還原物,權利人須證明其依法取得(或占有)原物;判斷占有人是否為無權占有,以占有有無本權占有為依據;通常情況下,權利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原物,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
3、與《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區別。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該條是關于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規定;三十四條則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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