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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2.《城市規劃法》。 3.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18號文件,2003年8月12日)。
此外還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范發展房地產信貸業務,防范住房金融風險》(121號文件),《建設部關于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環境保護法》,《城市水污染防治法》。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5.國家稅務總局; 6.國家物價局; 7.國家審計署。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文件精神,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從1995年開始實施。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專業估價人員是指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 審定注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專門從事房地產估價的人員。
目前,我國房地產估價人員職業資格有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兩類。作為一名合格的房地產估價人員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扎實的估價理論知識,有豐富的估價實踐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文件精神,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從1995年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專業估價人員是指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 審定注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專門從事房地產估價的人員。目前,我國房地產估價人員職業資格有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兩類。作為一名合格的房地產估價人員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扎實的估價理論知識,有豐富的估價實踐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
《房地產評估條例》第一條為合理評估房地產價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價格進行房地產評估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四條下列房地產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一)因國家建設拆遷需要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者賠償的房地產;(一)司法機關依法罰沒或者拍賣的房地產;(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房地產。
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一)買賣、產權交換的房地產;(二)繼承、分割、合并或者贈與的房地產;(三)實行合營、聯營、股份經營的房地產;(四)抵押、投入保險的房地產;(五)進行兼并、清算的房地產;(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評估的房地產。第六條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承辦。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第八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三)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四)有固定服務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機構名稱、住所、宗旨、經濟性質;(二)注冊資金及其來源;(三)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四)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或職權范圍;(五)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六)有關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第十條辦理房地產評估,委托人與被委托的評估機構必須簽訂房地產評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委托人姓名、職業、住址或者法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辦評估專業人員姓名;(三)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坐落、建筑結構、用途、使用情況;(四)評估目的、項目、要求和完成日期;(五)評估費用;(六)評估糾紛處理和評估責任;(七)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委托合同簽訂后,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委派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辦理。
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資格考核,取得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并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才可從事評估業務。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依法組織專業協會。
第十三條房地產評估實行房地綜合計價的原則,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第十四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后,必須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房地產評估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坐落、建筑結構、用途、裝修、環境、質量、使用等情況;(二)評估依據和方法;(三)評估結果;(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評估過程中作為估價依據的有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實地勘測數據等;(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當向被委托的評估機構繳交評估費。
評估費標準由市(地級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規定。第十六條用于征收有關房地產稅、確定房地產損失補償或者賠償金額依據的評估書,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七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辦理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退還多收評估費,并處多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三)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四)故意提高或者壓低估價,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處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規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執業。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1995年3月22日建設部,人事部發布,是為了 加強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 在房地產交易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有關規定。
該規定 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 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后從事房地產 估價活動的人員。該規定共6章34條: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考試;第三章,注冊;第四章,權利與義 務;第五章,罰則;第六章,附則。
主要規定有:①全 國總考試,每兩年一次;②申請參加考試人員的條件 和應提供的證明文件;③《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④ 申請注冊登記應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必須辦理的手 續;⑤房地產估價師的作業范圍。該規定自發布之 日起施行。
國家規定,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估價師要具備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表明持證人已具備房地產估價師的水平和能力,該證書即作為持證人依法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活動的依據。目前,在房地產評估師實行資格認定制度中,主要認定兩種資格,一種是由建設部和人事部組織全國統考的房地產估價師;一種是由國家土地局組織全國統考的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分兩級管理:估價師和估價員。取得估價師資格必須參加全國統考,估價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考試認定。
日本的《不動產鑒定評價法》共有6章,分別是總則、不動產鑒定士及不動產鑒定士補、不動產鑒定業、監督、雜則、罰則。
“總則”一章主要規定了不動產鑒定評價的目的,以及不動產鑒定評價、不動產鑒定業、不動產鑒定評價業者的定義?!安粍赢a鑒定士及不動產鑒定士補”一章分為考試和登記兩部分。
考試部分規定欲擔任不動產鑒定士者,應參加考試,考試共分3次。登記部分規定有不動產鑒定士或不動產鑒定士補的資格者,應向國土廳登記才能正式取得資格。
“不動產鑒定業”一章規定欲經營不動產鑒定業者應向國土廳或者都道府縣登記。登記的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后如欲繼續營業則需要重新登記。
不動產鑒定業者如果其本身不是不動產鑒定士,則必須在其事務所聘請1人以上專任不動產鑒定士。不具備不動產鑒定士或不動產鑒定士補資格者,不得從事不動產鑒定評價行為。
“監督”一章規定了行政監督的具體內容?!半s則”一章主要規定為舉辦不動產鑒定士考試,設置考試委員會。
“罰則”一章規定對不動產鑒定士或不動產鑒定業者的不當行為,給予各種不同程度的拘役或罰款。 德國的《房地產交易價值估價基本原則條例》對房地產估價的有關概念、估價方法選用、估價所需參數的推導、具體的估價方法等作了明確規定。
特別是德國的《建設法典》,它是關于建設方面最高層次的法律。 依據該法典,德國在市和縣的范圍內建立了估價委員會,由它授權搜集、發布土地價格數據并且承擔公共的土地估價。
《建設法典》還規定,由估價委員會負責收集交易案例。 我國臺灣地區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分為總則、登記及開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獎懲、附則6章,共46條。
其主要內容如下: 1。不動產估價師資格只有經考試及格才能取得。
如該法第1條規定:“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并依本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2。
不動產估價師執業還需具有二年以上的估價經驗,并應設立事務所。如該法第5條規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并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钡?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p>
3。違反有關規定使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
如該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托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托人或利害關系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p>
4。不動產估價師必須加入估價行業組織,實行當然會員制。
如該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后,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5。外國人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也必須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其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并遵守一切法令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所為的文件、圖說應是中文。
該法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設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受委托辦理業務應與委托人于事前訂立書面契約;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對于因業務知悉的秘密,除主管機關檢查其業務的需要或經委托人的同意外,不得泄漏;對于委托估價案件的委托書及估價工作記錄數據應至少保存15年;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應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的證明文件,向直轄或縣政府辦理換證。
第二十四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享有下列權利:(一)使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稱;(二)在規定范圍內執行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三)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四)發起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六)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七)參加繼續教育;(八)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九)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五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二)執行房地產估價技術規范和標準;(三)保證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并承擔相應責任;(四)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六)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第二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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