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艷梅,個體工商戶。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號。
法定代表人張恒,市長。
再審申請人徐艷梅訴被申請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梅河口市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吉行終字第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6年4月6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再審申請人徐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顧冬慶,被申請人梅河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彬、張玉龍到庭參加詢問活動。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2013年9月27日,梅河口市政府作出梅政房征[2013]6號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愛民路東側棚戶區地塊(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于同日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的通知。在該征收地塊內被征收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選定梅河口市誠信房地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評估公司)為房屋征收評估機構。2013年10月8日,房屋征收部門與誠信評估公司簽定《房地產估價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徐艷梅在征收范圍內有登記房屋25平方米及合法臨時建筑29平方米,徐艷梅及其家人在此居住并開設育紅修理部。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徐艷梅要求29平方米臨時建筑按照有照房補償,與有照房合并調換一戶88.4平方米臨街營業用房,同意結算差價款3萬元。因意見分歧較大,雙方未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誠信評估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梅誠房評報征字第(2013-5-10-A-121)號《房地產征收估價報告》,對徐艷梅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估價為117528元。估價報告向徐艷梅送達后,徐艷梅未提出復估申請。2013年12月25日,梅河口市政府向徐艷梅下達梅政房征補[2013]160號《關于對徐艷梅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以下簡稱160號《征收補償決定》)。該征收補償決定載明:徐艷梅有照臨街住宅房屋采取原區域產權調換方式調換42.17平方米一層營業房屋,徐艷梅交差價款105218元;附屬設施補償及其他補助費按估價報告結果執行,合計補償47637元。徐艷梅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吉政復決地字[2014]14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徐艷梅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160號《征收補償決定》,并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償。
另查明,誠信評估公司在2002年以前是梅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一個部門,2002年改制后獨立。在該公司注冊的評估師保留了原單位事業編制。2015年6月23日,吉林省住建廳作出《關于責令誠信評估公司限期改正有關問題的通知》。該公司于2015年7月解體。
一審法院認為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19號行政判決認為,梅河口市政府在實施愛民路東側棚戶區地塊(一期)房屋征收過程中,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了征收項目資格審查、征求意見、房屋調查、補償方案論證、風險評估、公告等相關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大多數被征收人選定了誠信評估公司作為評估機構。徐艷梅主張該公司與梅河口市建設局有利害關系,卻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評估機構的選定符合法律規定,反映大多數被征收人的意愿。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對徐艷梅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實地查看,對徐艷梅的房屋權屬及使用情況進行了核實、登記。對徐艷梅29平方米臨時建筑建設時間,梅河口市政府依據條例規定,由梅河口市房屋年限鑒定小組作出鑒定意見。房屋征收部門與徐艷梅就房屋征收事宜反復進行協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梅河口市政府依照《征補條例》相關規定,委托房屋評估部門對徐艷梅所有房屋及附屬物、停產停業情況進行了評估,徐艷梅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卻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核評估申請,該評估報告在送達后對雙方即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梅河口市政府以估價報告為依據,對徐艷梅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征收補償決定系依法履行了公告、協商、評估、送達等程序后作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正當。徐艷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徐艷梅的訴訟請求。徐艷梅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行終字第7號行政判決認為,房屋調查登記冊已庭審質證,徐艷梅明確表示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沒有異議。且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工作人員與徐艷梅就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核實,徐艷梅表示沒有遺漏。徐艷梅在征收范圍內有產權住宅房屋25平方米,無照房屋29平方米,均用于居住并經營育紅修配廠。涉案地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工商稅務手續齊全、事實經營臨主要街路自行改變用途的有照住宅房屋,采取原區域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營業性房屋,被征收房屋原面積部分征一換一,按1500元每平方米結算差價;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新樓市場價格的90%結算。'故梅河口市政府對徐艷梅產權調換面積為42.17平方米的營業用房,25平方米按照500元每平方米結算差價,17.17平方米按新樓市場價格的90%即5400元每平方米結算差價并無不當。涉案地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還規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所得稅完稅憑證或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的,凈利潤及職工工資損失補償合并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實際過渡期限,每月按征收房屋價值0.8%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徐艷梅房屋用于經營,但不能提供所得稅完稅憑證或養老保險繳納證明,故梅河口市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0.8%給予徐艷梅18509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并無不當。按照梅河口市政府相關規定,無照房屋可參照正式房屋處理的標準為:'房屋為1990年4月1日以前建成,且墻體為三七墻以上、房屋跨度4.5米以上、檐口高度2.4米以上、門窗完整、房屋面積30平方米以上、具備居住條件的無照房屋。'徐艷梅主張其29平方米無照房屋建于1990年以前,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故該無照房屋不符合參照正式房屋處理的條件。綜上,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160號《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決定內容適當,一審判決駁回徐艷梅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之處,徐艷梅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理由
徐艷梅申請再審稱:1、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認為梅河口市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委托的評估機構不具有合法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機構與梅河口市政府有利害關系,評估結果不客觀。2、對梅河口市政府對其29平方米的房屋性質認定有異議。主張應當認定為1990年4月1日以前的合法房屋,并予以補償。3、對其2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提出異議。主張應當按照經營性房屋予以補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被申請人答辯
梅河口市政府答辯稱:1、誠信評估公司作出評估行為時,是經依法批準成立的,評估人員也是合法注冊的,評估報告合法有效。2、2013年梅河口市進行大面積房屋征收工作,為了加快棚改進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評估公司可以先行對擬征收的房屋進行現場踏查等相關工作,先行調查不違法。3、房屋登記冊等是對被征收人資產進行摸底登記,作為補償的基本參考資料,最終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在登記冊上簽字,不存在造假問題。4、徐艷梅的房屋登記為住宅,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并給予營業損失補償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徐艷梅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徐艷梅對其申請再審的主張,均未舉證證明。一、二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徐艷梅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關于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問題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誠信評估公司系經依法批準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也依法取得了估價師執業資格。雖然該公司接受委托作出本案評估報告時,評估人員因企業改制保留了事業單位編制,不符合有關房地產估價機構行政管理相關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但是,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此種情況下評估機構的設立以及其作出的評估結論應屬無效。誠信評估公司系獨立核算企業,徐艷梅主張該公司的評估人員與梅河口市政府以及項目開發企業存在利害關系,評估結論不具有合法性,但其對此未能舉證證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梅河口市政府根據多數被征收人的意見,選定誠信評估公司作為本案征收補償行為的評估單位,選定評估機構的主要程序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征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誠信評估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評估結論,徐艷梅主張該評估報告對其被征收財產的價值認定不合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核。在一、二審及本院審查期間,徐艷梅亦未舉證證明,誠信評估公司對其被征收財產的評估價格,明顯低于當地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綜上,盡管誠信評估公司自身存在不符合行業行政管理相關規定的問題,但不足以否認評估結論的合法性。徐艷梅主張評估不合法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無照房屋性質認定及補償問題
根據吉建房〔2009〕38號《吉林省房屋登記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一)》第十三條規定,無照房屋性質認定的主要時間節點為1990年4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之日。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認定為違法建筑物。本案中涉案地塊的征收補償方案規定,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證明其房屋為1990年4月1日前建成,具備居住條件的無照房屋,可以參照正式有照房屋予以補償,但不享受贈送、獎勵等其他優惠;對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之間建設的房屋,視為合法臨時建筑,參照建筑成本價給予合理補償;2006年9月1日之后建設的房屋,視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沖突,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徐艷梅主張其29平方米無照房屋建于2006年9月1日之前,但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建成于1990年4月1日以前,梅河口市政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合法臨時建筑對其29平方米無照房屋予以評估補償,主要事實清楚,符合本案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已經充分保障了徐艷梅的合法權益。徐艷梅主張對其29平方米無照房屋應按照有照房屋予以補償,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住宅兼營業用房的補償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3]42號《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依照以上規定,產權證記載為住宅用房,盡管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并能夠提供納稅證明的,但從房屋的性質上講仍應認定為住宅。42號通知同時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對此類房屋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梅河口市政府制定的本案征收補償方案規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所得稅完稅憑證或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的,凈利潤及職工工資損失補償合并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實際過渡期限,每月按征收房屋價值0.8%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征收補償方案的上述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沖突,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徐艷梅的25平方米有照房屋登記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但不能提供所得稅完稅憑證或養老保險繳納證明,故160號《征收補償決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0.8%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符合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徐艷梅主張應當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標準予以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梅河口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征收補償行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主要程序合法,徐艷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艷梅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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