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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在網絡侵權領域,包括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
對于如何判定互聯網平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在于判定互聯網平臺對于侵權行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立法方面,對于此類合理注意義務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互聯網電子服務公告管理規定》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平臺不得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平臺所需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標準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侵權行自由裁量?;ヂ摼W平臺作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有可能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互聯網平臺應該在追求商業利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發布明顯危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囿于技術的發展,平臺還不可能有能力對平臺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審核,但對于明顯違法內容卻是可以通過設立關鍵詞進行監控和屏蔽,即如果網友發布的內容包括這些關鍵詞,則將被禁止發布。
所以,對于此類內容,如果平臺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況下,就應當認為平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判定平臺具有過錯。 第二,不要發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肖像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等。
第三,需要對網絡平臺的服務性質盡到事先的告知義務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在平臺明確標示“平臺為廣大網友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這個與侵權成立與否并無直接關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對其行為性質能夠進行初步舉證。另外,要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行為后向該服務提供者發送通知,否則在權利人無法發送的情況下,則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無法主張免責,否則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對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內容及時刪除。雖然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通知刪除程序,但對于具體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確。
如果權利人所發通知內容,本身就不構成侵權,則即使不刪除也不構成侵權。如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刪除了,但是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刪除而是在通知幾個月后刪除,也應構成侵權。
所以,可以要求對權利人所發的通知內容進行明確,通知同時必須提供初步的權利證明并明確所刪除的內容,否則,有權不予刪除。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進行互聯網化的變革,在金融行業領域已經形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而其中爭議較大的應為股權眾籌。
因為,我國對于股權眾籌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僅有的為證券業協會的關于《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尚未實施。各國對于證券發行都應該是施行嚴格監管的,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違法與守法的邊界并不清楚,對于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應該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我國對于特定對象沒有明確定義,因此,通過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權時,作為眾籌方和提供眾籌渠道的股權眾籌平臺都有可能涉及到違法。為避免風險,股權眾籌平臺應該注意: 第一、對于注冊用戶實行實名注冊制 股權投資有風險,無論是作為眾籌方還是投資方都應實名注冊,且還應對投資人設立相應的投資門檻,比如《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人(個人)金融資產方面不低于 100 萬元,或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萬元,以做到風險可控,這就有別于傳統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
第二、對于眾籌項目不能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的方式去進行項目推介 平臺對眾籌項目不做實質性判斷,只是對經過核實后的真實的眾籌項目作展示。當然,現在的平臺的盈利模式基本為完成眾籌后,從眾籌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傭金,所以,平臺可能為完成眾籌,而對項目做一定的包裝,但平臺需注意保證項目真實性,不能虛假宣傳。
第三、對于眾籌資金要進行第三方監管 作為網絡平臺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合作,對于眾籌資金必須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能直接匯入項目方或平臺賬戶,以保障資金安全。 第四、對于回報不能承諾,而是由投資人作為股東自擔風險。
股權眾籌一般是投資人對于企業項目本身感興趣而選擇投資,對于投資收益是風險自擔,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非法集資一般都是集資人會承諾遠高于銀行的利息來吸引投資人,因此,兩者從回報方式來看,具有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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