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經過】
5月24日下午,市民馬女士帶著寵物狗在樓下遛彎時,小狗從路邊的樹叢里扒拉出來一個別人丟失的女士錢包。因為里面沒有聯系方式,她次日把這個消息發到網上后,當天就與失主取得了聯系。
5月25日下午,微博網友“青島的小晨子”在網上發帖,尋找一名丟了錢包的女士。帖文中稱,發帖人的母親馬女士前一天下午出門遛狗途中,自家名叫“大寶”的狗狗,撿到了一位女士的錢包,錢包中有各種證件和銀行卡,請微博網友幫忙轉發,如果失主看到,可以直接和發帖人的母親馬女士聯系,隨后附上了聯系電話和錢包中的身份證照片,并且把身份證的關鍵信息做了模糊處理。當天,失主宋女士就跟“青島的小晨子”取得聯系,領回了自己的錢包,還特意給“大寶”買了不少狗糧表示感謝。
據馬女士介紹,“大寶”做這種好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有好幾次都扒拉出來一些錢包、鑰匙等別人丟失的物品。如果是有聯系方式的,自己一般都直接聯系失主了,沒有聯系方式的,就會放在附近的公交車隊失物招領的地方,或者是交給社區民警。
【法律解讀】
不還違法,若數額較大,有構成侵占罪之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但撿錢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錢的性質很特別,不同于一般的物。其特別之處在于占有與所有為一體,即占有錢的人就是該筆錢的所有人,而一般的物往往占有與所有分離,比如一個人撿到了一塊表,這時他只是表的占有人,而不能成為該表的所有人。所以,撿到錢的人花掉錢的行為并不能說明其有拒不歸還的意思,只有其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拒不歸還時才可以以侵占罪來評價。若數額比較小,那就不會構成犯罪,只能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注意:遺失的錢物屬侵占罪行為對象中的遺忘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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