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
中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規: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規,還有一些司法解釋《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中國還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和組織,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等還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規。
野生動植物既是自然資源,更是生態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各級自然保護區。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其中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截至2013年底,我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數量已達407處。 黑龍江目前是我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最多的省份,達到33處;排在第二位的是四川,有28處;排在第三位的是內蒙古,有27處。超過或達到20處的還有湖南(23處)、陜西(22處)、廣西(21處)、云南(20處)、福建(15處)。
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公布內蒙古畢拉河等21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批準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1處。至此,我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數量達到428處,總面積93萬平方公里,占陸域國土面積的9.72%。
2015年3月28日,黑龍江黑瞎子島晉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各級自然保護區。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其中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截至2013年底,我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數量已達407處。 黑龍江目前是我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最多的省份,達到33處;排在第二位的是四川,有28處;排在第三位的是內蒙古,有27處。超過或達到20處的還有湖南(23處)、陜西(22處)、廣西(21處)、云南(20處)、福建(15處)。
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公布內蒙古畢拉河等21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批準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1處。至此,我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數量達到428處,總面積93萬平方公里,占陸域國土面積的9.72%。
2015年3月28日,黑龍江黑瞎子島晉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八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第十三條 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第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
我國對自然保護區做出相關規定的匕律法規還包括《環境保 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礦 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野生藥材資 源保護管理條例》等。
從其內容上看,這些法律法規中有關自然 保護區的規定大體上表現出以下兩大特點:首先,對建立自然保 護區的條件和部門做出了規定;其次,對在自然保護區內的禁止 行為做了規定。應該說這些規定,對自然保護區的發展和保護起 到了極大的作用,是現行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 20.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于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 方面。
(1)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未經批準進入自 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 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由自 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一定罰款。 (2) 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 墾、燒荒、開礦、采石、挖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同時由相關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 成破壞的,可以并處一定罰款。
(3)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 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査,或者在被檢査時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給予一定罰款。(4)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需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 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5)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 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 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
1.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
1.關于鐵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同樣適用于在鐵路上工作的職工。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法律效力等級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
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是什么 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第2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
1.我國制定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 1996.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10.0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
1.林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目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
1.近年來,關于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 環境保護法 1989.12.26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3.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09.8.172.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
1.旅行社設立的要求有哪些 (一)基本要求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
1.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
1.跟水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城市供水條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