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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
《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
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
《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
延展閱讀:
所謂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是一種財產權。按照民法通則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林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使用者依法對他人財產擁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林權主要表現為所有權和使用權兩種形式。
根據我國《憲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有三種形式: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的林木。
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您好。
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退耕還林條例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總則,主要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對森林資源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和劃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性措施,
各級政府保護森林的職責劃分、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等。
(2) 森林經營管理,主要規定了國家各林業主管部門規劃經 營森林資源應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護,詳細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在保護森林,預防 和撲救森林火災,防治森林蟲害,建立自然保護區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樹造林,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 位、機關、團體、部隊在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經營林木資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規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責任,對違反《森林法》的單位或個人所應承擔的 法律責任做了規定。
依據《刑法》條文就知道了。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林地管理法律知識問答
法律快車 2013年10月11日
核心內容:林地就是其中一個關于我們的環境保護的問題,當我們遇上森林法,那么需要了解里面最重要的內容是哪些呢?常見知識的問答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知道不會觸犯到森林法規定。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法律快車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一、林地包括哪些土地?
答: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病蟲害除治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二、林地管理實行哪些制度?
答:林地管理依法實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十分珍惜林地,加強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濫用林地的違法行為。
三、哪個部門負責林地管理工作?哪些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林地管理工作?
答: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財政、公安、民政、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林地歸誰所有?
答:林地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五、如何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答: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權屬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權屬證書,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體登記發證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作者: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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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是我國林業立法成就十分顯著的一年,林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國家林業局參與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這部法律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的法律憑證為“林權證”;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情況經依法批準可以更長;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這些規定既為規范林地承包管理,維護林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進一步穩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了《退耕還林條例》的起草、修改、報審工作。
這個《條例》已經去年12月6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367號國務院令發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這為進一步推進退耕還林工作,實現“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目標提供了法律保障,為規范退耕還林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2002年國家林業局公布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林業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門規章。初步完成了《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林木品種審定管理辦法》、《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和《營利性治沙申請登記管理辦法》的審查工作。
《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辦法》等一批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在討論修改過程中。 《天然林保護條例》(討論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國家林業局完成。
國家林業局還組織了對《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毀林開墾立案標準》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調研工作,并參與了《農業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及各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見,辦理答復文件7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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