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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園林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搜集希望能幫到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化植樹工程施工規范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鞍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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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與地被規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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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樹移植及保活技術措施初探
大樹移植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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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環境景觀設計導則
工程設計相關資料匯編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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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業指導書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
施工項目管理手冊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
學生公寓施工組織設計
居住區綠地設計規范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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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路工程技術規程
泵站施工規范
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城市園林綠化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江蘇省園林分類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城市古樹名木匯編
城建監察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 1979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二號公布試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5、《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1985年6月7日由國務院發布,共17條。 6、《城市園林綠化資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7、《城市綠化條例》經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擴展資料:園林古建筑行業作為受固定資產影響較大的行業,在城鎮化進程的大背景下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以大唐芙蓉園為代表的城市園林古建筑運營模式、以宋城文化為代表的影視文化園林古建筑運營模式紛紛取得超額收益,并得到業界認可。
與此同時,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凸顯,促使全社會日益重視生態環境。2001-2010年,全國城市綠化固定資產投資保持了快速增長態勢,投資額從163.2億元增加至1235.90億元,平均增長速度達到22%左右,充分顯示城市園林綠化行業是一個朝陽行業。
到2010年,中國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達149.45萬公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8.22%,綠地率34.17%,城市人均擁有公園綠地面積10.66平方米。 園林古建筑不但能很好的繼承了傳統文化,也對城市綠化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
在“十二五”期間,國家振興文化產業并更加強調環境保護的大趨勢下,園林古建筑也將得到更加長足的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新聞網——修訂《森林法》以促進林業發展。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林業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
涉及國土方面的法律法規眾多,節選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官網:
1、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3、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的通知;
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
6、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7、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辦法》的通知;
8、《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9、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
10、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1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12、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
13、關于印發《兵團重大土地違法違規問題警示約談辦法》的通知;
14、煙臺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
15、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石家莊市滹沱河生態園項目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16、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8、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3、土地登記辦法;
24、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6、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7、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
擴展資料
國土管理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在國土整治活動中的相互關系,監督、限制不合理開發國土資源和危害國土的行為。
有效的國土管理必須有一定的措施保證:
①行政法令措施。運用國家行政權力,成立管理機構,從組織上保證政府各部門之間、國家與地方、企業之間協調一致。制定國土法規,保證國土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②經濟措施。是管好、用好國土資源的一項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稅收政策、利息政策,審定資金援助和獎勵辦法:規定財政補貼等;
③技術措施。加強國土資源基本資料的調查研究,將收集到的國土情報用各種裝置進行圖化、數值化和必要的情報數據利用計算機處理和儲存,供有關部門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該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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