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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木材進口許可制度的有關情況 -------------------------------------------------------------------------------- 2005-06-01 00:00 中國產業安全指南 訪問次數: 433 歐盟部長理事會在2005年底出臺的2173/2005/EG號條例中規定,將對木材和木制品進口實行許可制度。
該條例主要是依據歐盟“實施森林法律、政策與貿易”的行動計劃(FLEGT)制定的。歐盟將與伙伴國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木材合法采伐與貿易的協定。
一旦簽署協定,伙伴國在向歐盟出口木材和木制品時必須附有木材合法采伐的證明,歐盟海關才能放行。 本文簡要介紹歐盟擬采取的具體措施和該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供國內決策參考。
一、歐盟木材進口許可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實施辦法和監督措施 1.該許可制度僅適用于歐盟從伙伴國進口木材和木制品,對未與歐盟簽訂協定的國家不具有約束力。各伙伴國執行許可的時間表將在伙伴國協定中予以確定。
2.每批在歐盟通關的木材和木制品必須附有FLEGT許可證,否則歐盟將禁止其進口?;锇閲F行保證木材合法采伐并追蹤其根源的體系,如能按照2173/2005/EG條例通過評價和審查,則該體系可作為FLEGT許可的基礎,從而保證木材合法采伐的基本安全要求。
3.如果出現損害FLEGT許可系統功能的問題,歐盟委員會相關機構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或機構將有權查證相關文件及數據;伙伴國相關機構應給予歐盟FLEGT監督檢查人員或機構查閱相關文件和數據的權利,伙伴國法律規定不許對外的信息除外。檢查機構可基于風險分析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審查。
如果對某批木材許可證的真偽表示懷疑,檢查機構可根據伙伴國協定請相關伙伴國進行進一步調查,以弄清真相。 4.如果歐盟成員國經費支出不夠,可征收檢查費用。
除非成員國另有規定,檢查費用由進口商支付。如果歐盟海關發現許可證有疑點,有權禁止該批木材進口或予以扣留。
各成員國應制定有效的處罰規則和處罰比例,對非法采伐形成威懾力。 5.成員國負責指派本條例的執行機構和聯絡人。
歐盟委員會向成員國各執行機構通報伙伴國指定的許可機構等信息,如印章的樣章、簽字留底等可以證明許可證合法性的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如成員國發現規避行為,應向歐盟委員會通報所有信息。
6.該許可制度于200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二)木材及木制品許可管理目錄 為便于管理和控制,條例確定了適合所有伙伴國的許可管理目錄,即將海關編碼第44章中下列木材及木制品納入許可證管理范疇: 4403: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成方形; 4406:鐵道及電車道枕木; 4407:經縱鋸、縱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論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過6毫米; 4408:飾面用單板(包括刨切積層木獲得的單板)和制膠合板或類似多層板用單板以及其他經縱鋸、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論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過6毫米; 4412:膠合板、單面飾板及類似多層板。
二、歐盟“實施森林法律、政策與貿易”的行動計劃 (一)出臺FLEGT行動計劃的背景 1.國際背景 1998年,西方八國外長峰會在英國伯明翰舉行,非法采伐問題首次作為國際性的問題提出來討論。為了幫助和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會后“八國外長峰會林業行動計劃”應運而生。
2000年,在日本沖繩舉行的八國經濟峰會上提交了“八國外長峰會林業行動計劃的進展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引入或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理念。2002年,在加拿大卡那那斯基舉行的八國峰會上通過了“森林行動計劃的最終報告”,將推廣林業可持續發展作為森林政策的首要目標。
為落實該計劃,會議決定制訂阻止非法采伐的方案。與此同時,在美國和英國的支持下,世界銀行也開始關注此議題;亞太地區和非洲分別召開森林法律和政策會議;歐盟也召開了相關國際研討會。
2003年5月,歐盟出臺了FLEGT行動計劃建議;2004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出歐盟進口木材資源審批系統建議,建議同伙伴國就簽訂伙伴國協定進行談判,并發表報告評估FLEGT行動計劃對木材出口國和歐盟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國際與歐盟木材貿易情況 目前,國際木材重點市場包括歐盟、中非、南美、東南亞、美國、日本、中國和俄羅斯等。
俄羅斯和非洲國家主要出口原木和板材;亞洲和南美洲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如家具、紙張和木條等。據經合組織統計,全球每年的木材貿易額高達1500億歐元。
歐盟主要從北美進口闊葉木、原木、貼面木料和板材;從俄羅斯進口原木;從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的木材進口量不大。歐盟內部木材貿易所占比重高達80%。
但歐盟不僅是合法采伐木材貿易的重要市場,同時也是第三國非法采伐木材的銷售市場。 3.非法采伐的木材貿易猖獗 世界銀行的報告顯示,全球木材貿易中相當大的部分為非法采伐木材的貿易。
非法采伐主要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及“門檻國家”。種種跡象表明,印尼、緬甸和柬埔寨等發展中國家非法采伐的木材量很大,這些木材大多出口至其他國家,并在當地進行加工,然后以低價向歐洲出售。
歐洲合法采伐的木材加工產品因此沒有價格競爭力。由于家具、紙張和木條等產品的交貨期較長,品種較多,且木材來源廣泛,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
《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
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
《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36號 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2001年5月9日發布施行)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一)盜伐林木案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為特別重大案件立案起點。
(二)濫伐林木案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
林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常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五條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任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 春夏秋冬走健康之路看四季養生網 健康飲食 養生問題 母嬰保健 養生小常識 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辦理采伐證的程序
1、村民到林業站領取申請表;
2、由村民本人認真填寫并簽字、摁手?。?/p>
3、村委會蓋章,村主任或書記簽字;
4、聯系縣林業局,實地查看;
5、統一辦理林木采伐證
我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是: 第三十一條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 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 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 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 放采伐許可證〇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 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 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 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 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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