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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關于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一、外國產品在中國銷售中國法律法規對其外包裝,A.應有海關進口編碼或標識;B.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C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可不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商品的包裝一般具備下列內容: 第一:具有生產權的必定是經過注冊的廠商《可查》*必需要有《商標》(廠名、廠址、廠商準批商號、生產批號```)第二:如有分廠*必需注明總廠和生產該商品的分廠址第三:國家衛生局發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規定生產,其中對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產標準《可查》*必需有實地生產標準第四:每種商品都必需經國家衛生局檢驗,合格才給予全格證,并有編號《可查》油印合格證第五:必需有檢驗人員印章和編號第六:生產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第七:該商品的作用和功效第八:該商品的用法和量第九:適用人群第十:生產日期第十一:該產家的生產編號其它標注廠家自定``` 三.參考資料: 商品包裝的分類 商品包裝的分類是把商品包裝作為一定范圍的集合整體,按照一定的分類標志或特征,逐次歸納為若干概念更小、特征更趨一致的局部集合體,直至劃分為最小的單元。商品包裝分類是根據一定目的,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的。
商品包裝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中的作用不同,不同部門和行業對包裝分類的要求也不同,分類的目的也不一樣。包裝工業部門、包裝使用部門、商業部門、包裝研究部門根據自己行業特點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分類標志和分類方法,對包裝進行分類。
一般來講,包裝工業部門多按包裝技法、包裝適用范圍、包裝材料等進行分類;包裝使用部門多按包裝的防護性能和適用性進行分類;商業部門多按商品經營范圍和包裝機理分類;運輸部門則按不同的運輸方式、方法進行分類。 由于包裝種類繁多,選用分類標志不同,分類方法也多種多樣。
根據選用的分類標志,常見商品包裝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按包裝在流通中的作用分類 以包裝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作為分類標志,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1.運輸包裝。
它是用于安全運輸、保護商品的較大單元的包裝形式,又稱為外包裝或大包裝。例如,紙箱、木箱、桶、集合包裝、托盤包裝等。
運輸包裝一般體積較大,外形尺寸標準化程度高,堅固耐用,廣泛采用集合包裝,表面印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主要功能是保護商品,方便運輸、裝卸和儲存。 2.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是指一個商品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形式,或若干個單體商品組成一個小的整體的包裝,亦稱為個包裝或小包裝。銷售包裝的特點一般是包裝件小,對包裝的技術要求美觀、安全、衛生、新穎、易于攜帶,印刷裝潢要求較高。
銷售包裝一般隨商品銷售給顧客,起著直接保護商品、宣傳和促進商品銷售的作用。同時,也起著保護優質名牌商品以防假冒的作用。
(二)按包裝材料分類 以包裝材料作為分類標志,一般可分為紙板、木材、金屬、塑料、玻璃和陶瓷、纖維織品、復合材料等包裝。 1.紙制包裝。
它是以紙與紙板為原料制成的包裝。它包括紙箱、瓦楞紙箱、紙盒、紙袋、紙管、紙桶等。
在現代商品包裝中,紙制包裝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從環境保護和資源回收利用的觀點來看,紙制包裝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木制包裝。 它是以木材、木材制品和人造板材(如膠合板、纖維板等)制成的包裝。
主要有:木箱、木桶、膠合板箱、纖維板箱和桶、木制托盤等。 3.金屬包裝。
金屬包裝是指以黑鐵皮、白鐵皮、馬口鐵、鋁箔、鋁合金等制成的各種包裝。主要有:金屬桶、金屬盒、馬口鐵及鋁罐頭盒、油罐、鋼瓶等。
4.塑料包裝。 塑料包裝是指以人工合成樹脂為主要原料的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包裝。
主要的塑料包裝材料有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塑料包裝主要有:全塑箱、鈣塑箱、塑料桶、塑料盒、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編織袋等。
從環境保護的觀點來看,應注意塑料薄膜袋、泡沫塑料盒造成的白色污染問題。 5.玻璃與陶瓷包裝。
玻璃與陶瓷包裝是指以硅酸鹽材料玻璃與陶瓷制成的包裝。這類包裝主要有:玻璃瓶、玻璃罐、陶瓷罐、陶瓷瓶、陶瓷壇、陶瓷缸等。
6.纖維制品包裝。 纖維制品包裝是指以棉、麻、絲、毛等天然纖維和以人造纖維、合成纖維的織品制成的包裝。
主要有麻袋、布袋、編織袋等。 7.復合材料包裝。
復合材料包裝是指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粘合制成的包裝,亦稱為復合包裝。主要有紙與塑料、塑料與鋁箔和紙、塑料與鋁箔、塑料與木材、塑料與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包裝。
(三)商品包裝按銷售市場分類 商品包裝可按銷售市場不同而區分為內銷商品包裝和出口商品包裝。 內銷商品包裝和出口商品包裝所起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因國內外物流環境和銷售市場不相同,它們之間會存在差別。
內銷商品包裝必須與國內物流環境和國內銷售市場相適應,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出口商品包裝則必須與國外物流環境和國外銷售市場相適應,滿足出口所在國的不同要求。
(四)商品包裝按商品種類分類 商品包裝可按商品種類不同而區分成建材商品包裝、農牧水產品。
1、《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實施。
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采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用石蠟應采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
用于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印刷油墨、顏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生產食品包裝用原紙的企業,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
食品包裝用原紙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外包裝,并標明食品用紙的標志及產地、廠名、生產日期等。 2、《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8月1號起實施。
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檢驗檢疫等工作將由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和監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裝、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的企業,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產品。
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3、《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藥包材產品分為Ⅰ、Ⅱ、Ⅲ類。藥包材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并獲得《藥包材注冊證書》后方可生產。
首次進口的藥包材(國外企業、中外合資境外企業生產),須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包材注冊證書》,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藥包材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 4、《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內包裝標簽必須標注藥品名稱、規格及生產批號。中包裝標簽應注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大包裝標簽應注明藥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等。標簽上有效期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年*月。
藥品的說明書應列有以下內容:藥品名稱、分子式、分子量、結構式、性狀、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注意事項、藥物過量、有效期、貯藏、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生產、進口和使用藥包材,必須符合藥包材國家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注冊藥包材產品目錄,并對目錄中的產品實行注冊管理。藥包材注冊申請包括生產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并填寫《藥包材注冊申請表》。
申請藥包材注冊必須進行藥包材注冊檢驗。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按照辦法中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6、《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 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植物檢疫機構認可的企業按中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處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批準的IPPC專用標識。
7、《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等。
8、《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廠。 9、《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2006年2月28日頒布。
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制作并使用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時,應當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取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
凡有國家包裝標準或部頒包裝標準(行業包裝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進行包裝。 11、《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 12、《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境內銷售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卷煙箱包裝體上應有與卷煙條、盒包裝體上相同技術要求的中文標注。卷煙包裝體上應當標注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以及包裝體上的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標注產品標識,并保證其產品或者其產品包裝上的標識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要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及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擴展資料: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合、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條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參考來源: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關于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桃子苗肉寶中質協質量保證中心福州審核中心www.fqac.org企業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清單適用范圍: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序號法律法規名稱實施日期一二1234567891011質量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認證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GB9254-2008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GB4943-2001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GB17625.1-1998電磁兼容限值GB17625.2-2007電信設備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7C-031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1C-020:2010打印機、傳真機能效限度值及能效等級GB25956-2010打印機、傳真機節能認證技術規范CQC3109-2010資源節約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CQCF002-2009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包裝回收標識塑料制品的標志GB191-2008GB/T16288-2008GB18455-20101993年9月1日1989年4月1日1986年7月1日2003年11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2年5月1日1999年12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7年8月15日2010年12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1月8日2009年9月15日200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包裝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有利于人體健康、造福子孫后代、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 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而給人類創造一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闡明了包裝術語與包裝的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附則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既適用于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也適用于其它包裝資源的回收 利用與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照和引用了國家相關部分標準。
第二章 包裝術語及分類 第五條 包裝:本《辦法》主要指回收復用的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為原材料制作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肋材料。 第六條 綜合利用:指利用破損的包裝和包裝在加工改制后的邊腳余料制成多種輔助包裝材料或其它產品。
第七條 循環再生:指用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腳料為原料或摻與原料制成紙漿、 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等再生包裝材料。 第八條 包裝回收利用管理:指對包裝回收利用及包裝廢棄物 處理全過程的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 回交單位: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 復用單位:指利用復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一條 包裝回收復用經營單位:指從事包裝回收復用的組織、管理、加工、經銷等工作的機構。 第十二條 包 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的包裝而不能再進行利用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之前的中間處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裝原材料的其它產品)、 以及包裝廢棄物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 有害包裝廢棄物:指能產生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紙包裝:指用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類紙包裝或馬鈴薯漿模塑包裝。 第十六條 本包裝:指用 木材或膠合板、纖維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七條 塑料包裝: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 金屬包裝:指用鋼、鐵、鋁及其它金屬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 玻璃包裝:指以玻璃為原料制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 專用包裝:指一種或一系列專供某種或某類商品使用的包裝:如食品、藥品等專用包裝等。
第二十一條 危 險品包裝:指盛裝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及其它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特性物 資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非專用包裝:指除專用包裝外,能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 回收包裝: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 復用包裝:指回交給使用單位再次使用的包裝,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制包裝。
第二十五條 修復包裝:指經過修補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 改制包裝:指以回收的包裝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裝。
第三章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 節約原則 1、各商品經營單位在銷售商品后騰空或閑散的各類包裝,凡能回收利用的應盡量回收利用,確定不宜繼續利用時方予 廢棄或作最終處理。 2、包裝回收應及時,并安排一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開啟包裝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壞包裝。 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復用,后回爐”和“可回爐,不廢棄”以及以“原物復用為主,加工改制為輔”的原則,盡量 使回收包裝略經改制修復就能使用。
4、專用包裝應堅持對口定點回收,非專用包裝按合理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裝的單位除軍工 、軍需、出口、供應外輪的商品以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貫徹“先舊后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 下應優先使用復用包裝。
6、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為保護商品在進行適度包裝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種包裝物或各種包裝容器的體積與重量, 以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安全原則。
1、復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復用食品包裝和藥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藥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準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 實行定向定點回收復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復用一般包裝和回收復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復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后,方能按一般包裝物使用。
危險品 包裝的危險標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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