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
《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
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
《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
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您好。
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退耕還林條例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2002年是我國林業立法成就十分顯著的一年,林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國家林業局參與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這部法律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的法律憑證為“林權證”;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情況經依法批準可以更長;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些規定既為規范林地承包管理,維護林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進一步穩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了《退耕還林條例》的起草、修改、報審工作。這個《條例》已經去年12月6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367號國務院令發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這為進一步推進退耕還林工作,實現“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目標提供了法律保障,為規范退耕還林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2002年國家林業局公布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林業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門規章。初步完成了《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林木品種審定管理辦法》、《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和《營利性治沙申請登記管理辦法》的審查工作。《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辦法》等一批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在討論修改過程中。
《天然林保護條例》(討論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國家林業局完成。國家林業局還組織了對《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毀林開墾立案標準》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調研工作,并參與了《農業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及各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見,辦理答復文件74件。
依法治林是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之一【1】,是我國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的法律保障。
林業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礎,沒有林業法,依法治林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依法治林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林業法的完善與否。理論指導實踐。
在完善林業法的實踐過程中,必須加強林業法基本理論研究,以此促進林業立法工作。本文將就我國林業法幾個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一、林業法的概念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將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通稱為“林業政策與法規”【2】,幾乎沒有人使用“林業法”這一概念。最近幾年,隨著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林業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開始有些書籍【3】使用“林業法”這一概念。
本文試從法理學和林業工作實踐的角度對“林業法”這一概念進行詳細闡述。 我國經過五十多年的努力,已經初步形成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體系。
在這個體系中,不僅包括林業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而且包括林業法律和部門規章,因此,簡單地將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通稱為“林業政策與法規”是不科學的。而將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等用“林業法”來統稱,其科學性則是顯而易見的。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4】法的“形式淵源”即法律規范效力在形式上的來源被稱為法的淵源。
【5】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源以及國際條約。【6】林業法律、法規、規章是林業法律規范效力在形式上的來源,是林業法的“形式淵源”,因此可以統稱為“林業法”。
同時,由于社會生活中存在著許多綜合性社會關系,而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因此綜合性法律部門不斷出現。綜合性法律部門是把某些相互聯系的法律部門結合起來,把這些部門的有關制度合起來,或者把某些法律部門的規范合起來形成的法的體系的相對獨立部門。
這種綜合部門實際上把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按照另一種標準組合起來,其中既包括一定的行政法規范,也包括民法、商法、勞動法、刑法規范等,例如工業法、教育法、商業法。【7】林業法也屬于這種綜合性法律部門,它實際上是把與林業有關的法律規范合起來,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將林業法定義為:林業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林業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那么什么是林業呢?對于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的將林業定義為“培育和保護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生產事業”。【8】有的將林業解釋為:林業不僅是指森林的經營,還包括了林產品加工、分配、市場,林地資源與水資源的利用與保護,以及與林產品生產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9】還有的將林業表述為:林業是培育和保護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并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發揮其防護作用的社會生產部門。包括造林、育林、護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10】這些提法從不同角度揭示了林業的涵義,但本文認為林業法所說的“林業”應以國家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為依據來定義其內涵,換句話說,那些被國家確定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能所涉及的事項都是林業法所說的“林業”,都是林業法調整的對象,這樣就解決了實際工作中林業法除了包括《森林法》外,還包括《防沙治沙法》等看似與傳統林業含義無關的法律,這也是由當代林業既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又是一項基礎產業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林業法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一)林業法與林業政策的聯系與區別 林業法與林業政策的聯系主要表現在:林業政策是林業法制定的依據和指導思想;林業法的內容通常由林業政策轉化而來;林業政策有助于林業法的實施;林業法對林業政策具有約束作用。
林業法與林業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在制定機構上,林業法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只能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而林業政策的制定機構既可能是國家機關,也可能是黨的領導機關。在表現形式上,林業法有自己特定的表現形式,通常表現為法典或者單行法律法規,內容以規則為主,具有確定性和規范性特征,能夠對權利義務關系加以有效調整;林業政策通常表現為綱領、決議、指示、報告等,內容以原則性規定為主,具有號召性和指導性特征,可能只規定行為的方向而不規定行為的具體規則。
在實施方式上,林業法依賴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林業政策則依賴黨紀或者政紀來保障實施。在穩定程度上,林業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而林業政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常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調整。
在法律效力上,林業法雖然是以林業政策為依據制定的,但它一經生效,便具有高于林業政策的效力。 (二)林業法與農業法的聯系與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農業法的規定,農業包括林業。
那是否可以得出農業法包括林業法的結。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摘要: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森林資源保護旨在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我國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立法較早,從1963年起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關于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森林保護法體系,本文從森林法、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近年的修訂情況三方面闡述了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隨著自然環境的惡化和資源的稀缺,世界各國都在自然資源立法方面不斷改進,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73年農林部發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規程》,1979年《森林法(試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第一部專門法律,調整有關林業生產建設領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之間林業經濟關系,以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管理林業經濟的有力工具,屬于經濟法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 《憲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 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 《環境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1989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是綜合性的環境基本法,也是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依據。
該法中關于基本任務、保護對象、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管理機構與管理權限以及法律責任等的相關規定軍事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淵源。[1] 3 《森林法》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是建國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條:總則;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利用;獎勵與懲罰以及附則。
主要內容包括:①穩定山權、林權,規定森林分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公社社員在房前屋后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濫用所有權亂砍濫伐。
②將森林劃分成若干類型,要求根據不同性質、用途,提出相應的經營管理辦法,并對各類森林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③要求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近期的經營方案,為科學經營森林和國家對營林事業進行監督提供依據。
④鼓勵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并從財政上采取保護性措施。⑤根據森林年采伐量不超過年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保證森林持續利用。
⑥加強對木材生產采伐和運輸的統一管理,防止亂砍濫伐。⑦對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珍稀動物和植物的規定。
⑧對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強制性措施。⑨獎勵與懲罰。
[3] 4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規規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森林病蟲防治條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管理規定》(1996年),《森林法實施細則》(2001年)等均對自然資源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3 5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或公約 為加強自然資源保護領域國際合作、維護國家的資源權益、承擔國際義務, 我國先后締結和參加了一些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如1981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 6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 6.1 關于林權的規定 林權,又稱森林所有權,是指森林法律關系的主體對森林、樹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條: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 6.2關于林業建設方針的規定 森林法在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3]” 6.3 關于植樹造林和綠化的規定 6.3.1開展全民義務植樹 要求凡有條件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并規定每年的3月12日為植樹節。
[5] 6.3.2規定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 全國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30%。 6.3.3規定植樹造林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并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組織封山育林。
6.3.4健全綠化領導體制,組織領導綠化工作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關于園林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與園林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搜集希望能幫到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
1.林業系統試題和答案 2009年林業系統普法考試試題(答案)一、填空題(每題1分,共30分)1.林地2.三十年至七十年;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4.20個工作日5.和解,和解;和解6.60日內;30日7.幼林...
1.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森林公安主要承擔著五方面職責:一是立案偵查涉林(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二是立案查處管轄范圍內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穩...
1.林業系統試題和答案 2009年林業系統普法考試試題(答案)一、填空題(每題1分,共30分)1.林地2.三十年至七十年;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4.20個工作日5.和解,和解;和解6.60日內;30日7.幼林...
1.關于木材進出口所需要的法律,及國際上相關的協議 實施木材進口許可制度的有關情況 -----------------------------------------------------------------------------...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湖北省植物保護條例》內容是什么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農業有害生物危害,加強植物保護工作,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