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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保證金要求 1、保證金額度 旅行社取得業務許可證后,應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局提交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國內游、入境游業務的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出境游的分社,應當增存30萬元。
(詳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2、保證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3、保證金允許減少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三)設立程序 1、先行經營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 根據《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和《細則》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設立旅行社必須先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游業務。 應當向省級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地級市旅游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部門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須提交的材料有: (1)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 企業章程; (4)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 經營場所的證明; (6)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申請經營出境游業務 (1) 法規規定: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條例》第九條) 根據《細則》第十條規定,申請出境游資格應向國家旅游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經許可后換發經營許可證。 (2) 準入原則 向國家旅游局咨詢得知,《條例》實施一年多以來,對境內游轉出境游的審批很少,因為具體的準入條件尚不明確,一直在等待出臺詳細文件。
經向上海市旅游局旅行社處咨詢,此前都沒有明確的準入條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確的規定,但原則上總局會“量入為出”,即衡量上報旅行社的過去兩年的入境游業務量,來決定是否給予出境游的資格,這一業務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決于同時申報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業務量對比。 (3) )媒體調查報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的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其次,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最后,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國內經營出境游的旅行社數量有幾百家,多數是通過門市店在國內收客組團,稱為組團社,然后與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負責當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為地接社,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為華人開設。中國山水旅行社日韓部負責人說,國內旅行社很少有資本能夠在國外開地接社。
國內旅行社組團,再通過與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應利潤也就分流很多。但是國外旅行社資金雄厚,一旦進駐國內,自己就可形成組團、接待一條線,將利潤獨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關于頒發旅游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
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
《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
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百度百科-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政府網-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關于頒發旅游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國關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有: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旅游行政許可辦法》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導游管理辦法》《導游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2006年4月16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2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6月20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7年4月13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4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擴展資料:我國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條款,還有一些相關部門的規定性質條款,具體如下:1、《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領隊管理由資格準入制改為備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進行行政審批,制定此細則。
2、《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隨著我國公民出境旅游市場持續升溫,出境游中誘騙購物、甩團滯留、丟失財物、搶奪盜竊等案件時有發生。為切實凈化出境游市場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權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發生,現將下一步加強出境旅游管理,規范此出境旅游經營有關要求通知。
進一步加強旅游誠信建設,健全信用獎懲聯運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場信用環境,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部-旅游行政許可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導游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
1.國家旅游局網站 國家旅游局已經不再保留了,在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旅游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國家旅游局。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的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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