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1. 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
3.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09.8.17
2.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12.28
3. 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4.29
4. 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1.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3.20
2. 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9.8.27
1.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9.30
2. 森林法 2009.8.27
1. 森林法實施條例 2011.1.8
2. 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1982.2.27
3.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985.7.6
4. 草原法 2013.6.29
5. 城鄉規劃法 2007.10.28
1.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2. 城市綠化條例 2011.1.8
3.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1.1.8
4. 城市供水條例 1994.7.19
5.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2013.10.2
僅供參考。
1.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理順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行政手段。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不能僅僅滿足于對現有管理體制機制的局部調整,而是必須站在生態文明建設高度,全面梳理現有管理資源分布情況,合理設置管理機構,劃分管理責權,優化行政資源,理順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完善行政管理手段,切實解決影響人民群眾健康和威脅資源、環境、生態安全的突出問題。2.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積極完善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創新經濟手段。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用市場機制調整市場主體的環境行為,讓其不僅不敢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而且愿意盡最大努力去保護環境。要有的放矢地改造一些不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經濟政策,創設一些有利于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的經濟政策。盡快建立可操作性強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通過節約集約利用環境資源,倒逼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優化經濟發展方式。
3.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用足法律手段。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不僅僅滿足于對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修修補補,而必須在全面梳理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徹底清理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規定。要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立法,推動《環境保護法》修訂出臺,健全和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要更多地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污染環境者和破壞生態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公民環境權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建立司法與行政聯動執法的環保機制,動用各種執法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生活在地球上,我們生存的環境正面臨著挑戰,如果環境被過度污染,國家卻不加以制止的話,最終毀滅的還是我們自己。
那么,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環保法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到大家。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第13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規定:“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自1996年8月13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條均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這已成為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規章,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內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的頒布實施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法規條例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不知你要不要“法律”,我也找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正)
差不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法律的基本原則,即法律的基本規范和準則,既是立法的基本規范和準則,又是守法、執法和法律監督的基本規范和準則。
因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所規范的事物與行為的內在規律及客觀要求的法律體現。通過立法設定具體法律規范的目的,是保障其所規范的事物和行為能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客觀要求順利推進。
所以,無論立法、守法、執法或法律監督都是不能違背基本法律原則的。 綠色循環經濟的立法原則: (一)生態系統方式原則。
所謂生態系統方式,即遵循生態系統運動發展規律、綜合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成果,通過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管理手段對生態經濟社會復合大系統運動發育過程進行系統的、綜合的、全過程管理的方式。循環經濟法制所要規范建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系統;是由經濟系統的經濟再生產過程、社會系統的人口再生產過程、和生態系統的環境資源再生產過程復合而成的,輕視任何一個生產過程,都會導致系統功能的破壞。
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總的目標任務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執法、自覺守法和法律監督,規范、調整、保障經濟再生產、人口再生產和環境資源再生產之間的平衡、協調與穩定持續發展;就是要本著生態系統方式原則的要求,完善經濟再生產規范、人口再生產規范和環境資源再生產規范,建立約束人口、資源、環境協調持續發展的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機制,以保障循環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 (二)生態資本的綠色核算原則。
生態資本的價值形態,一是直接表現為經濟再生產的生產要素(土地、礦藏、森林、水、風力等自然資源),二是表現為消納、分解、轉化生產消費所產生的廢棄物的能力,三是表現為滿足生物繁衍存續的環境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四是表現為滿足人類美學休閑等舒適性需求的生態服務功能。根據公認的生態資本理論和綠色財富觀,生態資本應與創造性資本和人力資本一樣列入社會總財富的核算范圍,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循環經濟法律對此應設定明確規范,并作為法制創新和體制創新的重點和亮點來加快推行步伐。 (三)國家宏觀調控原則。
循環經濟盡管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經濟發展模式,但一方面市場經濟本身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另一方面發展循環經濟所要克服的“外部效應”和“公地悲劇”,單靠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是無能為力的。庇古外部效應理論認為,社會邊際成本收益與私人邊際成本收益背離時,則市場往往失靈,市場機制無法發揮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
傳統經濟模式下,一方面部分企業耗竭性地開發利用資源,粗放經營生產的污染廢棄物又直排環境,造成生態破壞,將大量生產成本轉移給社會,造成“負外部性”,實際上是私人發財,社會買單;另一方面江河流域上游的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大量投入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所產出的生態效益被流域下游的人們無償享用,形成生產成本的“正外部性”。對這樣的顯失公平現象,市場也是束手無策的。
因此需要依靠國家法律的宏觀調控規范的強制干預。比如通過對造成負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征收產品稅、資源稅和排污費來限制、約束、矯正其行為;給產生正外部性的生態建設的投入者以國家補貼,以鼓勵其擴大再生產;對流域下游的生態效益受益者則征收生態補償稅。
這樣,通過征稅征費和補貼的經濟調控手段,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實現企業邊際成本收益最低與社會邊際成本收益最優的雙贏和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系統的協調和諧。 在傳統經濟模式下,土地、礦藏、森林、河流、海洋、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資源雖經憲法和法律確定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但除了土地等少數資源以外,對于這種所有權中的占有權、處分權、經營權、受益權的取得和行使并無明確規定,實際上所有權規范是模糊不清的。
在經濟實踐中這種所有權毫無排他功能,導致環境資源的過渡開發,造成公地悲劇。因此,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一項主要任務,就是要通過法制創新,根據“外部效應”原理和“公地悲劇”原理,建立受益者補償、排污者付費、開發利用者有償的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資源的有償利用制度,形成完備的循環經濟宏觀調控法律規范體系。
當前,我國正處于循環經濟建設的初始階段,要在完善現有立法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行政規劃,行政管理及財政、物價、金融、稅收等各種規范措施,規范區域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讓循環經濟建設盡快走上法制軌道。 (四)環境公平原則。
所謂環境公平原則,是自然生態系統生態平衡規律的法律體現。循環經濟法所規范的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系統要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基本前提是保障系統的生態平衡,環境公平則是保障生態平衡的基本法律準則。
其具體要求是:第一,完善人與其他生物種群之間的平等、協調與和諧的法律規范,包括:①除人工養殖栽培的禽畜和經濟作物外,非經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得自由開發利用野生生物資源;②賦予珍稀野生生物的相關權利,如法定的生存發展權、生命健康權、受保護權等等;③設定珍貴稀有野生。
1.國家環保最新的法律法規 試讀結束,如需閱讀或下載,請點擊購買>原發布者:涓囬噷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是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的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到目前為止,我國已...
1.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
1.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方面,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答:《環境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 宣傳和普及工作,這就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加強環境保護宣 傳和普及的重要主體。國務院、省級、地級、縣級、鄉級等各級 人民...
1.我國近兩年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1.如何看待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現狀 一、生態文明的內涵生態文明,是指以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和諧共生、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是人類在勞動過程中,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精神、制度等方面成果的...
1.海南近年來頒布保護環境衛生的法律 與環保相關的法律包括: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1)自然資源保護法,...
1.有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規章制度 1.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理順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行政手段。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不能僅僅滿足于對現有管理體制機制的局部調整,而是必須站在生態文明建設高度,全面梳理現有管理資源分布情況,合理設置管理機構...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
1.最新適用法律法規,標準清單有哪些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法律法規的標準清單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例如: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