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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環保相關的法律包括:
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
(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氣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3)其他類的法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
具體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主要及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預防和治理礦山地質災害,促進礦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海南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是指因開采礦產資源所涉及的地質構造、巖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總體。 第三條 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應當依法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負責治理因開采礦產資源所造成的地質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發現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地質地貌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向礦山所在地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同時,應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涉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內容,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同時設計、同時審查,同時審批。 第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與礦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相關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憑保證金繳存憑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保證金額度與繳存方式、期限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批的治理方案確定。 第七條 保證金是采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而繳存的保證資金,其本金及利息均屬于采礦權人所有,由采礦權人在指定的銀行設立賬戶存儲,由銀行托管,專款專用。
第八條 保證金繳存分一次性繳存和分期繳存。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以下(包括5年)的,應當一次性全額繳存;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5-10年的,首次應當繳存保證金總額的30%;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10-20年的,首次應當繳存保證金總額的20%;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年以上的,首次應當繳存保證金總額的10%。
采礦權人在首次繳交保證金后的余額部分,可分年度繳存,但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閉坑前一年全部繳清。 分期繳存的,采礦權人應當分年度,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將應繳納的保證金繳存,憑繳存憑據辦理礦山年檢。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其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內容和治理經費預算不明確的,應重新單獨編制治理方案,并與礦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相關責任,繳存保證金。采礦權人不按照要求重新單獨編制治理方案的,其礦山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條 申請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開采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礦權人要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治理方案。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根據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邊開采邊治理或分階段治理的原則,對遭受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全面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義務。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露天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根據地質條件,選擇合適的開采方法,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和鹽堿化等。
地下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預置礦山安全礦柱、人工預防設施或者采用充填開采法將固體廢渣及時回填,防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或地面開裂。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與水源枯竭,防止引發地質災害。 第十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當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達到以下標準: 1、對破壞或廢棄的土地已進行回填、平整或改造整理等復墾工作,至適宜耕作、林木、植物生長、水產養殖等可供利用的狀態; 2、采礦活動中遺留的探槽、探井、鉆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已進行封閉或者回填; 3、已采區域各類巖土體邊坡小于允許坡度值,危巖體、不穩定邊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或地面開裂等地質災害得到有效治理,消除了地質災害的隱患; 4、依法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如尾礦、廢石、廢渣、剝離表土等;固體廢棄物堆放場選擇合理,安全穩定,無濫占耕地、污染環境和引發地質災害隱患; 5、采場邊坡、固體廢棄物堆放場等經治理后種草植樹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按照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后,向礦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市、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退還保證金;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組織治理或。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環境保護法律中華人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晌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地方環保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取《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章文件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口管理條例對外貿易部關于珍貴動物出口問題的指未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愛護樹木花草公約公約設立幼魚保護區的決定關于重申利用各種工業應渣不得收費的筒子冶金工業環境管理若干規定地方環境標準上海市地方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水排放試行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試行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準上海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敗走GB 8978-1996火電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席蝕性鑒表GB5085。
1-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急性毒性鑒表Gb5085。2一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浸出毒性鑒表Gb5085。
3-1996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上海垃坡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一1996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88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一1995保護農作物的大區污染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 10070-88國家經濟政策國家防治改革委關于減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財政部環??偩株P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購實施的意見關于排污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國已在2007年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8年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行動》(白皮書),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經制定實施的,如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礎。
在2009年春召開的全國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國氣象局局長秦大河曾提案建議,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兩年前,中國頒布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為第一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
不過,這個方案僅制定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而且,限于方案的執行效力及經濟局勢的變化,其全面實現仍面臨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陜西省氣象條例》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氣象行政處罰辦法》 中國氣象局第6號令《氣象預報發布和刊播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關于開展征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復 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家環保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環保局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函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法規和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關于進一步加強軍隊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軍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監側系統承擔軍隊單位污染源監測任務的實施辦法(試行) 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法規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號局令)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第三號局令) 環境保護信訪管理辦法(第四號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五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第六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七號局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八號局令) 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第九號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號局令)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第十二號局令)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十四號局令)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五號局令)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第十六號局令)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號局令)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號局令) 環境信訪辦法(第十九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2)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4)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 (7)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8)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9)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10)關。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制標準 20.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萍汲晒怯涋k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于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游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
環保法法律法規如下: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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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個普通公民都可以查詢到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規嗎 按實際情況,由于無法確定你想查詢的是那一方面的信息,無法就查詢作出詳細回答。但你可以按法律規定,自行確定更快的查詢方法。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
1.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