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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你上網一搜不都是么?一是利用電視臺、廣播等制作宣傳專題報道,大力宣傳林業生態建設、發展可持續林業的重要性;二是通過發送手機信息,宣傳全民義務植樹的巨大成就,宣傳全社會、全民鞏固綠化建設成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作條幅,在主要道路和人口聚集區張貼;四是印發宣傳單、張貼標語布告,宣傳黨和國家在造林綠化、義務植樹等有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義務植樹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宣傳新時期廣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重要意義,宣傳義務植樹建設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激勵全社會踴躍投身造林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事業;五是出動宣傳車,進行進村入戶宣傳,并制作林業法律法規宣傳萬年歷冊子下發到戶;六是利用全縣護林員逐戶進行登記宣傳;七是聘請專家,分批舉辦了由林農、木材采伐從業者、木材加工、收購業從業者參加的講座,科學客觀的講述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的重要意義。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
這東西,你上網一搜不都是么?
一是利用電視臺、廣播等制作宣傳專題報道,大力宣傳林業生態建設、發展可持續林業的重要性;二是通過發送手機信息,宣傳全民義務植樹的巨大成就,宣傳全社會、全民鞏固綠化建設成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作條幅,在主要道路和人口聚集區張貼;四是印發宣傳單、張貼標語布告,宣傳黨和國家在造林綠化、義務植樹等有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義務植樹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宣傳新時期廣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重要意義,宣傳義務植樹建設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激勵全社會踴躍投身造林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事業;五是出動宣傳車,進行進村入戶宣傳,并制作林業法律法規宣傳萬年歷冊子下發到戶;六是利用全縣護林員逐戶進行登記宣傳;七是聘請專家,分批舉辦了由林農、木材采伐從業者、木材加工、收購業從業者參加的講座,科學客觀的講述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的重要意義。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2002年是我國林業立法成就十分顯著的一年,林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國家林業局參與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這部法律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的法律憑證為“林權證”;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情況經依法批準可以更長;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這些規定既為規范林地承包管理,維護林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進一步穩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了《退耕還林條例》的起草、修改、報審工作。
這個《條例》已經去年12月6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367號國務院令發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這為進一步推進退耕還林工作,實現“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目標提供了法律保障,為規范退耕還林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2002年國家林業局公布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和《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林業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門規章。初步完成了《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林木品種審定管理辦法》、《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和《營利性治沙申請登記管理辦法》的審查工作。
《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辦法》等一批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在討論修改過程中。 《天然林保護條例》(討論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國家林業局完成。
國家林業局還組織了對《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毀林開墾立案標準》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調研工作,并參與了《農業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及各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見,辦理答復文件74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政策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3、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林業的意見 4、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 5、關于進一步加快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 林業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7、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9、國務院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1、國務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 12、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15、退耕還林條例 16、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17、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9、林業部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20、安徽省國有林場商品林采伐銷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1、安徽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森林健康:中國的綠色選擇 ——訪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魏殿生 森林健康問題正日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國家林業局已從2001年開始,與美國林務局合作開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試驗示范項目,并在理念、技術等層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目前仍有許多人在森林健康對于當前我國林業發展有什么意義、我國在森林健康領域開展了哪些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等一系列問題還存在著疑惑。
為解答這些疑問,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國林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記者:森林健康對促進我國林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哪里? 魏殿生:森林健康對于指導我國當前林業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林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協調“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等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進入新世紀,我國林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實施六大工程,推進五大轉變,全面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林業已進入到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此時,在我國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時。
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們必須用系統觀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人與自然和諧的觀點來指導林業實踐,注重各個環節的相互關聯。 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夠提高我國的森林經營水平,使森林經營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從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
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于形成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有利于形成最優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務功能。貫徹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會增加生物多樣性,提高林地生產力和林分的抗逆性,減輕各種自然災害,真正實現“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林業的跨越式發展和國土生態安全要求我們在本世紀中葉要達到26%以上的森林覆蓋率,小康社會建設對森林的生態功能需求強烈,要求全社會轉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傳統增長方式,經濟的發展要求林業產業有更強的互動作用。這些目標和要求,將使林業在較長的時期內,處于木材林業、多功能林業和可持續林業三個階段任務疊加所形成的極具挑戰性的形勢之下。
應對特定歷史環境所帶來的挑戰,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森林健康戰略,保持森林生態系統及其服務功能的長期健康穩定,應該是我國林業今后發展的必然選擇。事實上,我國在林業21世紀議程中已經明確地將建立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作為我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這是我國林業半個多世紀發展的經驗,也是發達國家幾個世紀林業發展最終采取的路子,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借鑒。 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的結構調整任務十分繁重而緊迫。
我國有4600萬公頃的人工林,而且近幾年來還以每年600萬~1000萬公頃以上的速度增加。這些人工林中有相當一部分面臨著林分結構簡單,中幼齡林分比例較大,抵抗森林病蟲害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能力較弱,發生森林火災的風險較大等問題。
從生態安全的角度來看,必須進一步調整林種布局和樹種結構,從“綠起來”轉向全面發揮主導功能。從可持續地提供木材產品來看,需要對大面積的中幼齡林采取撫育間伐措施,調整徑級結構,積極培育珍貴樹種;從系統穩定和控制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角度來看,需要發掘和培育我國優良的鄉土樹種資源;從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面看,林業不僅要“占山”、“還鄉”,還要“進城”,要大力發展城市林業。
森林健康,不僅對傳統林業建設的目標起到更為強勁的推動作用,而且對開辟森林資源經營和培育市場,創造社會職業需求,提高林業經營科技含量,增強農民專業技能和促進農民工就地轉化,促進農民增收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重要的是,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1000美元,但實際上全國至少有3億以上的人口達到了4000美元以上。
按照國際旅游協會的標準,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不亞于美國的生態旅游潛在消費市場需求。生態旅游的主體是。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摘要: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森林資源保護旨在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我國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立法較早,從1963年起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關于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森林保護法體系,本文從森林法、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近年的修訂情況三方面闡述了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隨著自然環境的惡化和資源的稀缺,世界各國都在自然資源立法方面不斷改進,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73年農林部發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規程》,1979年《森林法(試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第一部專門法律,調整有關林業生產建設領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之間林業經濟關系,以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管理林業經濟的有力工具,屬于經濟法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 《憲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 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 《環境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1989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是綜合性的環境基本法,也是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依據。
該法中關于基本任務、保護對象、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管理機構與管理權限以及法律責任等的相關規定軍事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淵源。[1] 3 《森林法》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是建國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條:總則;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利用;獎勵與懲罰以及附則。
主要內容包括:①穩定山權、林權,規定森林分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公社社員在房前屋后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濫用所有權亂砍濫伐。
②將森林劃分成若干類型,要求根據不同性質、用途,提出相應的經營管理辦法,并對各類森林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③要求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近期的經營方案,為科學經營森林和國家對營林事業進行監督提供依據。
④鼓勵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并從財政上采取保護性措施。⑤根據森林年采伐量不超過年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保證森林持續利用。
⑥加強對木材生產采伐和運輸的統一管理,防止亂砍濫伐。⑦對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珍稀動物和植物的規定。
⑧對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強制性措施。⑨獎勵與懲罰。
[3] 4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規規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森林病蟲防治條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管理規定》(1996年),《森林法實施細則》(2001年)等均對自然資源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3 5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或公約 為加強自然資源保護領域國際合作、維護國家的資源權益、承擔國際義務, 我國先后締結和參加了一些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如1981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 6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 6.1 關于林權的規定 林權,又稱森林所有權,是指森林法律關系的主體對森林、樹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條: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 6.2關于林業建設方針的規定 森林法在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3]” 6.3 關于植樹造林和綠化的規定 6.3.1開展全民義務植樹 要求凡有條件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并規定每年的3月12日為植樹節。
[5] 6.3.2規定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 全國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30%。 6.3.3規定植樹造林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并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組織封山育林。
6.3.4健全綠化領導體制,組織領導綠化工作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
1.《湖北省植物保護條例》內容是什么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農業有害生物危害,加強植物保護工作,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
1.《森林防火條例》語音宣傳 1.珍愛森林,防火來于未燃。 2.身在綠海中,防火記心中。 3.森林是生命搖籃,火災自是森林殺手。 4.一棵大樹可造千萬根火2113柴, 一根火柴可毀千萬棵大樹。 5.千里長堤潰于蟻穴5261,萬頃森林毀之煙蒂...
1.三農普法宣傳員申請都有什么要求 要求:有意從事三農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國三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從事過執法或法制相關工作,基本網絡操作熟悉的公民均可申請。主要工作:1、開展三農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按主題、分行業、分領域、分區域、分事例的...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
1.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方面,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答:《環境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 宣傳和普及工作,這就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加強環境保護宣 傳和普及的重要主體。國務院、省級、地級、縣級、鄉級等各級 人民...
1.如何做好社區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強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劃 做好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人口整體素質,降低犯罪,加快城鄉法治化進程,提高社會和諧文明程度,促進社會全面發展進步。1、深化法律六進活動,擴大普法覆蓋面。...
一、我國林業融資中存在什么問題 (一)林業融資環境差且投資的吸引能力不強。中國林業投資的市場化程度不高,除了客觀上受經濟發展水平限制外,主觀上也與中國林業行政管理投資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有關。長期以來,林業發展的重點大多數在老少邊窮地區,...
1.如何加強統計法制建設 在新的形勢下,我們的統計法制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因此必須加強統計法制建設,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認識和理解,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統計的信心,營造法治統計的良好社會氛圍。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推進統計依...
1.我國的職業教育法規有哪些 促進勞動者就業的需要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快新興產業發展,增加就業崗位實行學業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兩種證書制度并重的制度職業教育是反映培養勞動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教育。職業教育與職業勞動活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