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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律中華人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晌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地方環保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江西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取《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章文件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口管理條例對外貿易部關于珍貴動物出口問題的指未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愛護樹木花草公約公約設立幼魚保護區的決定關于重申利用各種工業應渣不得收費的筒子冶金工業環境管理若干規定地方環境標準上海市地方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水排放試行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試行標準上海市工業廢氣排放補充標準上海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北京市廢氣排放標準(試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敗走GB 8978-1996火電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席蝕性鑒表GB5085. 1-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急性毒性鑒表Gb5085.2一1996 危險廢物見表標準一浸出毒性鑒表Gb5085.3-1996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上海垃坡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一1996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88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一1995保護農作物的大區污染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 10070-88國家經濟政策國家防治改革委關于減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財政部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購實施的意見關于排污費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公司破產終止時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產法》的調整了。
1、行政責任。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企業存在以下行為的,由縣以上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經批準,可責令停業、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當企業違法排放廢氣,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企業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但是如果企業有充分證據證明以下情況的,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1)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3)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 (4)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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