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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受審核組織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與IS9000標準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實施情況; 3.受審核組織環境管理體系中與法律、法規相關的要素與IS9000標準的符合情況。
在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中都應包括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第一階段審核側重于法律、法規遵守程度的有關記錄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規收集識別結果的審核,第二階段則側重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與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實施情況,以及受審核組織各部門遵守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一、對于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審核內容 以下各項內容為審核員在第一階段文件審核中對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 1.在IS9000中規定: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適用法律,以及它所應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審核體系文件時,首先應確認該程序文件中所規定的法律法規的收集范圍符合標準要求,即應包括與該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環境因素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包括行業標準及上級集團的標準),需注意不應只收集有關活動方面的法規而忽略了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有關的法規。 2.程序中應規定收集、登錄、保存法規的責任單位或人員,這是有效地執行該程序文件的基本條件。
3.程序中應規定收集頻次、收集途徑、登錄和更新方法,這是保證組織能持續獲得最新法規的需要。 4.程序應規定識別方法、以及傳達和執行的方法。
組織在收集法規之后,一定要進行法規的識別。即將法規的內容與本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相對照,找出適用于本組織的各部分活動應遵守的法規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規定出如何將法規中的有關內容傳達到相關部門,及執行這些法規的要求。 5.組織識別法規的結果,應在體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關法律、法規清單,并應做到正確、充分、無遺漏。
6.組織應列出本組織的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所應遵守的法規之間的關系,以使收集的法規能切實指導相關的活動。 7.組織的體系文件中應規定對本組織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定期評審,以判斷體系是否能夠實現環境方針的要求,實現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審核內容 1.在第一階段現場審核中,審核員應在現場審閱組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文件,以判斷受審核方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應審閱的文件包括有關遵守法規的證明文件和檢測報告,例如: (1)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2)三同時驗收報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廢水、廢氣、噪聲)的監測數據; (4)排污申報記錄和排污許可證; (5)產品性能中有關環境的性能指標的檢測、鑒定報告。 通過第一階段現場審核,審核員應對受審核組織在法律法規符合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作出判斷。
如存在問題,審核員應進一步結合受審核方體系中的相關要素進行重點審核,例如:對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問題是否已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對于一些需要重點控制的有關法規符合性的活動是否編制了運行控制文件等。審核員應將這些需審核的重點,在第一階段或在第二階段審核中予以重點審核。
2.在第二階段現場審核中,審核員應在受審核組織的各有關現場審閱有關法規規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況,以確認在組織的活動中能否實現法規的要求。對于這些內容的審核應貫穿在第二階段的體系審核之中。
例如通過運行控制要素的審核,監測測量要素的審核以及記錄的審核等。審核的內容可包括: (1)污水管網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監測記錄; (2)各廢氣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監測記錄; (3)廠界噪聲的監測位置和監數據; (4)固體廢物的分類、危險廢物的儲存、處理和處置是否執行了有關法規的要求。
如果在審核中發現了不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應對體系中產生該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屬于法律法規的收集和識別問題,還是屬于運行控制方面的問題等。并根據分析判斷不符合性質。
三、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素進行審核的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使體系有效地實現環境方針,就要在體系的各相關要素中體現方針對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諾。因此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審核絕對不僅限于對要素4.3.2的審核。
還需要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素進行審核。 1. 第一階段審核 在第一階段審核中,審核員應通過文件,記錄的審核和現場審核對環境管理體系中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關要素進行審核,包括: (1) 環境方針中組織是否已明確承諾遵守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 (2) 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程序中,是否已明確規定法律法規的要求是評價重要環境因素的主要準則之一; (3) 目標指標的制定是否充分考慮到持續確保法律法規符合性的原則,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是否滿足當地有關環保法規的各項要求; (4) 受審核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受審核組織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與IS9000標準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實施情況; 3.受審核組織環境管理體系中與法律、法規相關的要素與IS9000標準的符合情況。
在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中都應包括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審核。第一階段審核側重于法律、法規遵守程度的有關記錄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規收集識別結果的審核,第二階段則側重對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與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實施情況,以及受審核組織各部門遵守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1. 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
3.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09.8.17
2.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12.28
3. 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4.29
4. 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1.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3.20
2. 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9.8.27
1.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9.30
2. 森林法 2009.8.27
1. 森林法實施條例 2011.1.8
2. 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 1982.2.27
3.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1985.7.6
4. 草原法 2013.6.29
5. 城鄉規劃法 2007.10.28
1.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2. 城市綠化條例 2011.1.8
3.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1.1.8
4. 城市供水條例 1994.7.19
5.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2013.10.2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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