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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國務院行政法規: ·《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省市地方性法規(各個地方法規有些區別,下面列舉武漢市相關規定): ·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武漢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4年)》 行政規章:·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武漢市道路橋梁融雪防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一)統一精細化管理的思想認識
實施精細化管理要樹立發揮全員智慧和力量的觀念和“精細化管理”是一個不斷改進、不斷完善和長期發展過程的觀念。首先只有在“精細化管理”的內容被各級領導和全員接受、認同的情況下,全體員工精細化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發揮,“精細化管理”的方法、目標才能得到貫徹落實,從而獲得管理成效。其次,精細化管理重在管理過程,體現在每一個管理環節。精細化管理的本質意義就在于它是一種對企業戰略及其目標的分解細化和落實的過程,能讓戰略規劃有效貫徹到每個環節并發揮作用的過程,同時也是提升企業整體執行能力的一個重要途徑。這就要求管理者立足于本職工作,把精細化管理理念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中。
(二)加強精細化管理制度建設
精細化管理的精髓在于對各種業務流程的細化、標準化。企業將各個業務環節流程控制作為全程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再進行細化工作程序和標準,做到每項業務、每件事情的完成都要按著所規定的制度進行操作。在每項業務系統中制定出具體業務流程,例如,崗位固定、責任固定,以實現崗位、程序間的相互制約,按照“一項業務一本手冊、一個流程一項制度、一個崗位一套規定”的要求,推進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著力培育精細化管理的制度意識和素質,實現“人人會管理、處處有管理、事事見管理”的局面。
(三)強化精細化管理的制度剛性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方法,確保這一方法有效運作則需要建立起規范化、流程化的管理制度框架,構筑“制度化”的“剛性”管理環境。體現“剛性”管理的特點就是執行制度無“彈性”。制度“剛性”的問題,關鍵在于有沒有動真格的。不動真格的,制度就落實不下去,就會形同虛設。為了強化精細化管理的制度剛性,有必要研究并制定責任連帶追究制度。無論是管理者還是普通員工,完不成工作目標或造成崗位失誤失職,就按“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連帶責任。
實施城市精細化管理,是提高城市建設質量、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有效手段。城市精細化管理是指綜合運用市場、法律、行政和社會自治等手段,通過城市管理目標量化、管理標準細化、職責分工明晰化等,形成以“精致、細致、深入、規范”為內涵的城市管理模式。當前,很多城市在推行精細化管理。實踐表明,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把建立標準化管理體系作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基礎。城市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制定管理標準、建立標準化體系兩方面內容。建立管理標準,就是按照執法標準化、管理標準化、公共服務標準化的要求,在各部門建立管理標準,實現城市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立標準化管理體系,就是在各部門管理標準的基礎上,形成整體的管理體系,從服務工作流程、崗位工作要求、服務質量要求、質量評價考核等方面對城市管理行為進行規范。
建設以網格化為支撐的智慧城市管理服務系統。城市網格化管理是以一萬平方米為基本單位,以社區行政區為分界,將轄區劃分為若干個網格單元,由城市網格監督員對所分管的網格進行全時段監控,同時對靜態城市部件與動態城市事件進行定位分類管理服務的一種方式。網格化管理為精細描述管理對象、精確采集管理服務信息、精準處理管理問題提供了技術支撐,可以保證管理服務活動快速靈敏反應。在網格化管理的基礎上,應將智慧城市理念運用于城市管理,大力發展智能規劃、智能建筑、智能交通、智能園區建設,通過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建立網格化、數字化、智能化和屬地化的管理服務模式。
把依法管理貫穿于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始終。法律制度是各項工作規范高效運行的根本保障。應全面梳理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細化自由裁量權標準,確保處罰的合理性與公平性。整合執法資源,建立一支由公檢法、職能部門和街道組成的綜合執法大隊,整合城市經濟執法體系、城市建設執法體系、城市管理執法體系、社會公共服務執法體系、公共安全保障執法體系五支執法體系的工作力量,實現聯合執法、協同執法,降低執法成本。
建立社會組織參與城市管理的管理網絡。城市精細化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市民生活得更舒適、更健康、更方便。因此,應特別強調在便民、利民基礎上的精細化管理,強化社會化導向,倡導公眾參與。城市精細化管理的社會化,是指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城市管理。應推行公共服務社會化,采用服務外包和購買服務等方式,用市場化的方式解決城市管理服務中的難題,降低城市管理服務成本;推行社區管理社會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拓展社區服務職能。
建立城市精細化管理和服務指標考評體系。可以組建以政府為主導、政府機構和第三方中介組織為主體的城市精細化管理服務考評隊伍,構建以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組織保障、綜合執法、市政設施、市容環衛、數字化管理等內容為主體的城市精細化管理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并將其納入各部門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讓廣大市民監督。根據考評結果,對相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對其管理和服務行為進行調整,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績效評估提供依據。
國家有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地方也有管理規定的暫行辦法和指導意見。
以下是各法律法規的總稱
1、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3、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4、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5、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1、其他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隨著現代城市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城市管理手段和方式已遠遠不能滿足現代城市管理的要求,將現代工業化時代的精細化管理理念融入現代城市管理當中,遵守“注重細節、立足專業、科學量化”的原則,實現現代城市“復雜事情簡單化,簡單事情流程化,流程事情定量化,定量事情信息化”的精細化管理,從而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營水平,為越來越多的城市人口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是加快工業社會到信息社會的轉型,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先進經驗 (一)“大”與“小”的均衡組合。“大”指的是城市管理的全局、整體,其載體是城市規劃和精細化管理制度;“小”指的是城市管理的局部、單位、要素,其載體是城市的細節和實施過程。
把“小”放在“大”中來把握;“小”決定城市管理的成敗。 例如,昆明市盤龍區在城市精細化管理中,將“精心、精細、精品”的“三精”理念演繹成盤龍精細化管理城市的一個亮點。
不僅實現了區域管理的新突破,使城市面貌煥然一新,還進一步提升了昆明主城的形象、品味,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良好招商引資環境的打造,為盤龍乃至昆明都市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人與制度的均衡組合。
城市管理中,人與制度必須雙管齊下,一是管理者要管理,管理者對管理要精心;二是管理者會管理,管理者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三是管理要有制度,制度是城市精細化管理的保障。例如,重慶市渝北區深入推進城市管理改革創新,建立健全了科學完善的精細化管理制度,實現了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常態化、精細化、人性化。
(三)短效與長效的均衡組合。昆明、重慶兩市通過一系列公眾參與計劃、社區參與活動達到城市管理短效的目標;他們還特別重視塑造城市管理長效機制,一是塑造城市管理超前機制,二是塑造城市管理快速反應機制,三是塑造城市管理多元參與機制。
實現了城市管理從單一主體到多元主體的轉變。 (四)剛性與柔性的均衡組合。
剛性指的是制度剛性,一是表述清楚和威嚴,二是標準威嚴,三是不斷根據新情況制定新的法例,有關標準嚴上加嚴;更重要的是執法動真格,明確的法律處理程序,強化了執法部門對違例者的制裁力度。柔性是指在執法過程中真正體現“以民為本”的理念。
例如,昆明市五華區在城市管理中,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不斷加大建設力度。隨著惠及百姓生活的項目建設增多,市民深切感受著城市精細化管理給生活帶來的變化,分享著城市管理的成果,從而積極協助和配合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使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五)分工與聯動的均衡組合。分工與聯動是城市管理中很難協調好的矛盾,兩市均建立了管理資源整合、部門職能互補、工作有機銜接、運轉協調、全方位推進的城市管理工作機制,政府各部門分工明確。
例如,重慶市萬州區立足“規范化、制度化、社區化、人性化、網格化、數字化、長效化”的“七化”建設,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使城市形象大為改善,基本做到“小巷與大街一樣明亮,平時與節日一樣有序,雨天與晴天一樣整潔”,連續兩年被市政府評為“城市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集體”,并被列入中國典型城市生態規劃城。 (六)政府與市場的均衡組合。
在城市管理中,市政府這只有形之手總是若隱若現,一是城市管理的資源配置到位;二是充分發揮公共政策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實行軟硬兼施的管制計劃。二、當前我市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面對建設中原經濟區龍頭城市的新形勢和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新要求,我市在城市精細化管理方面還存在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
(一)市政環衛基礎設施比較薄弱。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市政環衛設施總量不足、系統不完善、結構不合理、完好程度不高、技術裝備水平低的問題比較突出。
如排水管網建設欠賬嚴重,設計標準低,排澇能力差,市區排水管網覆蓋率僅80%,許多地區管網配套系統的支管管徑偏小,一部分管徑在20—25厘米左右的排水管道仍在運行,部分道路甚至沒有鋪設雨水管道,汛期積水問題仍十分嚴重。 垃圾中轉站設備老化,公廁數量不足,分布不均勻。
(二)公用產品供應能力不足。一是中心城區供水管網建設年代久遠,老化現象十分嚴重,亟需在舊城區改造的同時更新約650公里的配水管網,還需在戶表改造時對2500公里的庭院管網進行更新改造。
二是熱源不足成為制約集中供熱事業發展的瓶頸。 目前,我市的供熱普及率僅為22%,與國家創建環保模范城供熱普及率65%以上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主要是由于熱源建設投資大、回報期長、融資困難,前期主要靠企業向銀行貸款,資金壓力巨大。同時,集中供熱項目立項慢、建設選址困難,也影響了工程進度。
(三)城市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 從實際工作來看,城市管理的工作重心在各區,城市管理的主力軍也在各區。
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必須將管理重心下移到基層,將服務網絡延伸到基層,形成全市一盤棋的工作格局。但目前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原文找不到,找到了關于精細化管理的局長的講話:
科學精細就是城管的創新
張云川書記在省委七屆三次全會上提出的“城市管理要做到科學精細”是對城管工作科學發展的具體要求,指明了城市管理科學發展的方向。落實全會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城管工作,就是要按照城管科學精細的要求,通過解放思想,從五個方面入手,著力破解制約城管科學發展的障礙。
從建立科學的目標體系入手,解決標準不高的問題。標準問題是發展和能力問題。目前我們正對《城市精細化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新細則的實施,必將會使管理更加有序,執法更加有據,管理標準更高,為今后城市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奠定基礎。
從理順體制入手,解決機制不活的問題。一是要盡快成立城管行政執法局,建立新的“管理+執法”模式,增強城管執法的剛性和活力;二是要成立園林局,形成“專業管綠,全民建綠”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在企事業單位全面推行承包制和企業化管理,按照“獨立核算、經費包干、自主經營、企業化運作”的模式,變“大鍋飯”為“小灶臺”,變“大集體”為“責任田”,通過優化重組和經營創收,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四是要在城管執法上建立四項新機制:繼續推行“五定”的網格化管理機制,探索建立專業隊伍與街道社區聯合管理機制,堅持全天候受理投訴與跟蹤管理機制,認真落實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從提高素質入手,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城管局從今年開始將全面推行干部競爭上崗,局屬單位副科級干部在同一崗位工作3年以上的進行輪崗交流,局屬單位股級干部今后一律競爭上崗,“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通過競爭激勵,發現人才,使用人才;開展崗位大練兵和技術培訓活動,“強制充電、突擊補課”,通過“比學傳幫帶”,以期拉練隊伍,提高隊伍素質,努力打造真正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隊伍。
從整肅紀律入手,解決落實不力問題。一是要開展紀律作風大整頓。建章立制,整頓作風,培養紀律嚴明、令行禁止和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二是要嚴格責任追究制。對照目標嚴格督查考核,“唱黑臉、動真招、較真勁”,通過責任追究,達到淘汰個別人、警示少數人、教育一批人的效果,解決落實不力問題,確保精細化管理目標落到實處。
從創建和諧城管入手,解決民生問題。一是要立足民愿,把群眾最關心的環境問題解決好。通過加大投入,逐步解決路燈不明、道路不平、排水不暢等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問題;二是要注重疏導,把最需要關愛的弱勢群體服務好。堅持堵疏結合,精心培育市場,著力規范市場,為廣大市民提供就業機會。通過規范管理,盡快把那些難以管理的“馬路攤點”變成“馬路景觀”;三是要有情操作,把群眾反映強烈的違建現象整頓好。要廣泛宣傳,防違為先,實行源頭管理,科學推進拆違步伐;四是要打造精品,把群眾最希望提升的城市景觀建設好。實施夜景亮化工程、綠化工程和包裝工程,打造新的亮點,形成新的景觀。
(作者系邢臺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標準。
根據住建部印發的文件《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規定,農村住房建設要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可采用兩種布局方式:一種是垂直分戶(2-3層),適用于從事農業生產或發展庭院經濟的農戶;另一種是水平分戶(4-5層),適用于部分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住房層高以2.6米到3米之間為宜,最高不能超過3.3米。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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