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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城管執法(有的地方也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的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必須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以政府名義上報所在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
1、城管其實是一個專門用來集中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部門,他的權力來源于其他部門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1、城管其實是一個專門用來集中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部門,他的權力來源于其他部門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3、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執法范圍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3工商管理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5水務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2] 《征求意見稿》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3] 內容解讀 城管執法辦法屬于由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在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秩序中居于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之下。
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辦法明確的城市管理執法范圍,除包括城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外,還涉及環保、工商、交通到水務、食品藥品等多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而環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領域都有專門法律,城管執法辦法作為一個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行,難免給人以"越位攬權"的印象。以群眾關注較多的將"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范圍為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
因此,違章占道停車的執法主體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必須有法源,法源從高到低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與行政法規有關的法律解釋等。
城管執法辦法涉及面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為便于公眾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對其援引的法律、法規作更詳細的說明;為了在未來執行中順利對接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諸多法規,則需要厘清其與所依據的上位法之間的關系,并在條文中加以體現[4] 。發布實施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3月30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從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執法保障、執法規范、寫作與配合以及執法監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執法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還對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執法主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同時,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執法規范: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辦法》的亮點之一,《辦法》用了整個一章、十條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規范。《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辦法。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為“執法范圍”,明確了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有產權單位的,涉及到擺攤等等穴位,就受到城管的管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拓展資料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詞條 城管
1.城管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國家有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地方也有管理規定的暫行辦法和指導意見。以下是各法律法規的總稱1、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3、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4、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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