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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執法范圍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3工商管理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5水務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藥品監管方面 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2] 《征求意見稿》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3] 內容解讀 城管執法辦法屬于由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在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秩序中居于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之下。
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辦法明確的城市管理執法范圍,除包括城建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外,還涉及環保、工商、交通到水務、食品藥品等多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而環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領域都有專門法律,城管執法辦法作為一個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將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行,難免給人以"越位攬權"的印象。以群眾關注較多的將"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范圍為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
因此,違章占道停車的執法主體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則,政府部門制定規章必須有法源,法源從高到低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與行政法規有關的法律解釋等。
城管執法辦法涉及面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為便于公眾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據,有關部門需要對其援引的法律、法規作更詳細的說明;為了在未來執行中順利對接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諸多法規,則需要厘清其與所依據的上位法之間的關系,并在條文中加以體現[4] 。發布實施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3月30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從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執法保障、執法規范、寫作與配合以及執法監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執法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還對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執法主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同時,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執法規范: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辦法》的亮點之一,《辦法》用了整個一章、十條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規范。《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辦法。
國家有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地方也有管理規定的暫行辦法和指導意見。
以下是各法律法規的總稱
1、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3、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4、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5、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1、其他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國務院行政法規: ·《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省市地方性法規(各個地方法規有些區別,下面列舉武漢市相關規定): ·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武漢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4年)》
行政規章:
·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武漢市道路橋梁融雪防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于政府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負責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等。
需要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城鄉規劃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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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般而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視違法建設的具體情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措施或處罰。而對于何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上述法律法規并無具體規定。對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
1.什么是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處在執法第一線,他們的依法行政水平,直接關系行政管 理目標的實現,是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的重要紐帶。這就必然要求行 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較高的專業素質。因此,也就必須強 化行政執...
陳某祥與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文峰派出所、鹽城市人民政府再審行政裁定書裁判文書正文當事人信息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祥,男,漢族,住鹽城市亭湖區。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文峰派出所,住所地鹽城市西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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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住建部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隨后,住建部開始全面啟動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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