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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咨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咨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目前與建設工程監理密切相關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規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總則 1)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3)建筑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筑工,程所應具備的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許該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并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適用本規定。水務、文物保護、土地管理、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
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公安、國土、水務、農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非法獲利。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違法建設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七條 本市建立禁止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
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絡、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禁止違法建設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并按照職責查處或者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下列違法建設:(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同意意見的城鎮建設工程;(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四)其他不屬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前款第(二)項中所列規劃文件的城鎮建設工程。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但在撤銷鄉鎮人民政府設置街道辦事處的區域內的鄉村違法建設,已經取得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第十條 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同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行政機關。
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處理決定做出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第十一條 發現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設,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查封施工現場。第十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后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設,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第十三條 城鎮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 發現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合同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鑒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進行配合比設計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供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技術文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 (二)使用未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一線作業人員的; (五)未建立一線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一線作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通過掛靠承攬工程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
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
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北京市住建委111號文具體內容參考如下 各區、縣建委,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進一步強化工程質量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工程質量責任制,落實質量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并對所建設的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全面負責。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要求對所承接的建設工程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部門應設立專職質量管理機構和直接負責主管人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管理。
直接負責主管人應具備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并應持有授權委托書。 (三)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并應在委托書中明確其代表單位法人承擔工程項目質量責任。
項目部技術質量負責人應具體負責工程項目質量管理。 (四)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其監理工作負具體工程監理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應持有授權委托書,是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直接負責主管人。一名總監理工程師依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工程(以委托監理合同個數計算工程數量)。
總監理工程師不在工程現場時,應指定一名總監代表主持日常工作,總監代表應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總監代表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屬其他直接責任人。
(五)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向發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持有授權委托書,并應代表單位法人承擔工程項目質量責任。
發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保證檢測工作的公正性,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檢測試驗機構應當將測試過程中發現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不合格的測試結果,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完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 (一)建設單位必須嚴格依法執行建設程序,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質量標準。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將工程項目所確定的合同工期,所應達到的質量目標和所執行的質量標準,以及相應質量管理制度等內容以圖板形式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并應公布監督方式接受社會和潛在使用人的監督。 (二)建設單位應建立與工程項目建設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項目法定代表人質量責任制度、項目直接主管負責人質量責任制度、項目質量管理機構責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標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文件歸檔管理制度、項目質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質量驗收管理制度、工程質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項目質量管理獎懲制度等。
(三)施工單位應依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制定相應質量管理制度,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細化保證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特別是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制度,材料、設備、構配件進場檢驗及儲存管理制度,施工試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自檢、申報、簽認制度,隱蔽工程及關鍵部位質量預檢、復檢和驗收制度等。
上述制度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報送監理單位,由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四)施工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工程質量管理部門,配備專業齊備且具有相應能力的質量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對工程項目部人員配備、施工技術方案的制定、質量體系的運行、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組織進行定期檢查,并應對項目部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對于工程項目存在的質量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工程項目部落實整改。
(五)施工單位工程項目部應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項目負責人在抓施工生產進度的同時必須抓工程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要嚴格依照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進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過程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施工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工長(班組長)組織自檢并簽字認可,報質量檢查員檢查合格簽字認可,再報項目部專業技術質量負責人復檢合格簽字后,方可報送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
對于重要分項、分部工程,以及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組織單位技術質量部門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簽字認可,合格后方可報送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 (六)專業分包單位分包工程施工質量必須由其質量檢查員和技術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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