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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占,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占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占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
違反第四條、第八十三條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占,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在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p>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p>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p>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并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一、人行道私設停車場 物業收取停車費違法 人行道上停車收費現象,均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設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有關部門給審批了手續,也是違法的。
占用小區內公共道路、場地設置停車位首先要經過房管部門的審核批準;其次,凡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小區業委會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須征求本住宅區半數以上業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場地占用費或者停車服務費。 二、樓頂加層為防水?物業私自施工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對飼養寵物業主停水電,物業涉嫌違法越界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國家允許飼養的寵物,在完成相關手續后業主是有權飼養的。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機構,沒有權利不讓業主養寵物,更沒有權利對業主停水、停電、罰款,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制定相關規定。 居民也應該文明養犬,辦理養狗的相關證件,外出時應由成人牽領,避讓老人、孕婦和兒童,避免給他人帶來傷害。
同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清理。 四、電梯服務費:提前一年收取,物業收費行為違法 電梯服務費屬于公共能耗費,其主要費用就是運營中使用的電費,不得提前收取,應該按照每個月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分攤。
除了電梯服務費,中央空調等設施的運行費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帳,公開、合理、按實分攤,每半年向業主公布費用使用情況。 五、物業費與公共費“捆綁” 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
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擅自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資質等級不等于物業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與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沒有直接關系。 企業資質代表著企業的規模,以及承接項目的能力;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則是與服務標準的等級直接掛鉤,這是在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及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
你好,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物業服務合同與供用電、水合同是各自獨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供用電、水合同的相對人是電力、自來水供應公司,有權利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的只能是電力、自來水供應公司。即使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存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停止供水供電的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因該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公司的權利。即使是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水電費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電措施的,物業管理企業只能以此手段催繳水電費,而沒有權利以此催收物業服務費。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物業公司斷業主水電違反了物業管理條、電力法和城市供水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城市供水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暫且不說已經給業主帶來了安全隱患,即使沒有任何安全隱患,也是侵犯了業主的利益。現在將樓下建筑雨棚私自搭建到了業主的窗臺墻上很顯然是不恰當的。
解決:
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也可以自發聯合與物業公司交涉。如果以上都不行,建議找居委會反映,要求居委會協助解決。法律手段一定是有效的,但不到最后沒有必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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