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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筑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后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
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于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并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于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于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于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于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于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后,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孳息。
對上述觀點的疑問: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說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應該是同一概念。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
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于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于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拓展資料"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
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為處罰。主要功能項目工程保修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3%)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后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
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參考資料:質保金—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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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金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版本/修改|A/0|共8 頁|
1 目的為了規范質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確保項目建設及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設合同、設備采購合同必須約定質保金條款,其他合同視情況需要約定質保金條款。
本規定主要規定了質保金條款的必備內容、質量爭議的處理程序、質保金的支付審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內容。
本規定所稱“質保金”是指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在合同條款中如需區分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的,則需要對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分別定義,明確各自的內容。若無需區分的,則統稱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質保金”)。”
3 職責
3.1 企管部負責制(修)訂質保金管理規定。
3.2合同主辦單位負責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明確質保金條款,牽頭負責質量爭議的處理、質保金的使用和辦理質保金的支付。
4流程
4.1合同主辦單位應當在合同訂立時,規范質保金條款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4.1.1質保金期限。質保金期限一般為驗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設合同為辦理工程中間交接手續之日起一年后,采購合同為到貨后12個月或正常運行后6個月(兩者以先到者為準)。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長質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約定。直至甲方滿意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時修理整改或未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則另請其它單位返修,發
有以下幾條法律法規: 1,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拓展資料: 產品保修期責任規定: 1、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3、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4、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
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產品保修期責任。
一、案情簡介發包方甲公司與承包方乙公司2009年8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商鋪。合同約定了工程范圍、工程價款、工期等,還約定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含質保金5%),質保金一年后付清。案涉工程《質...
制度發展至今,多數人對 質保金這個稱謂已不陌生;但嚴格來說,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因對質保金的概念并不明晰而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人們購買商品時越來越看重商品的售后服務,在建設工程行業亦是如此。現如今發包人除了...
工程質保金投標時規定是什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
問:我公司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該建筑公司為我公司承建一處建設工程,當時合同中未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為了確保建筑公司依約履行保修責任,我公司認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證金,作為對建設工程...
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了在處理建設工程糾紛時,當事人經常混淆質保期與保修期,從而對合同條款作出不同的解讀而引發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本文就質保期和保修期做一個簡單的明晰:01保修期與質保期的規定質量保修期規定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無需等到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屆滿,質量保修期內如發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發包人仍可向承包人主張維修。案例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936號各方當事人原告(承包人,被上訴人):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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