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了在處理建設工程糾紛時,當事人經常混淆質保期與保修期,從而對合同條款作出不同的解讀而引發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本文就質保期和保修期做一個簡單的明晰:
01
保修期與質保期的規定
質量保修期規定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該條屬于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以約定的保修期限為準。但是,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則該約定無效,仍應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質保期又稱缺陷責任期,規定于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被《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7修訂)替代),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02
保修期與質保期的起算時間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保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質保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質保期。
03
期限內承包方責任的承擔
在質保期內,基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因維修、鑒定等事由產生的費用,發包人可以直接從質保金當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金額的,發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索賠,除此之外,承包人還應當承擔除此之外的損失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保修期限內,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04
期限屆滿后的法律后果
超過質保期,在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后,承包人仍應對其自身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承擔維修責任,相關的維修費用、鑒定費用仍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保修期限屆滿后,承包人不再承擔質量保修義務。
特別提示,無論是在質保期內還是在保修期內,如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在承包人拒絕維修的情況下再行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否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包人將可能因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喪失索賠的權利,或在索賠過程中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保期屆滿,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或發生承包人維修等事宜,發包人應當無息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綜上,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建設工程類合同時,應注意區分質保期與保修期兩者的概念,明確不同期限內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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