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問題來了。這份承諾書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答案是: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論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購買社保,還是勞動者自愿放棄購買社保,都違反了該強制性規范,約定當屬無效。
甲公司看似完美的撇清了自己的責任,卻忘了自己還有對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員工進行勸阻和糾正的義務。即便張三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甲公司也不能說,行,那就不買了。參與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作為同一根線上的螞蚱,負有有互相督促履行的義務。甲公司不能僅憑一張承諾書,就免除自己盡了積極勸阻糾正的舉證責任。
張三并未向甲公司表示過想要放棄購買社保,甲公司就將《自愿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放在張三面簽讓他簽署了。由此可知,甲公司有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觀意愿,且該承諾書也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約定無效。
那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購買社保,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1、用人單位要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和滯納金
2、勞動者有權基于此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因此社會保險待遇受影響的,有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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