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勞動法庫
【案情簡介】謝遜于2015年1月3日入職上海冰火島公司從事司機工作,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5年1月27日,謝遜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書,內容為:
“乙方(即謝遜)于2015年1月3日到甲方(即公司)公司工作,獲知甲方將統一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心購買社會保險,并按照規定由雙方分別繳納參保費用,乙方應負擔的費用由乙方按照規定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后,仍然自愿放棄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具體原因為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鑒于為乙方原因,為明確責任,乙方聲明如下:
本人自愿放棄甲方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含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險種),因未購買社會保險而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承擔;本人同時保證不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購買社會保險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張權利……”。
2015年4月8日,謝遜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公司趕緊為謝遜補繳社會保險費。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門認定謝遜死亡視同為工傷。
公司告知謝遜家屬,稱公司已經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告知家屬可以去社保中心申領工傷待遇。
2015年8月6日,謝遜家屬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該中心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辦理情況回執。
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該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遂上訴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領不到工傷保險待遇,2015年10月29日,謝遜家屬就本案訴爭等事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工亡待遇。
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謝遜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
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無需支付謝遜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
一審判決:放棄社保聲明無效,這錢公司得賠!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公司主張謝遜曾以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自愿放棄由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公司未為謝遜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謝遜家屬否認公司提供之聲明書的真實性,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無權放棄,故謝遜出具的聲明書違反法律規定。
現公司未依法為謝遜繳納工傷保險費,謝遜發生工傷,應當由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7年3月1日判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差額32,706元。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謝遜本人已經簽署不愿意繳納社保費的相應證明,該證明是其真實意愿,故公司不應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償金等費用。
二審判決: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賠!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現謝遜已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公司未依法按規定為謝遜繳納工傷保險,理應由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公司認為謝遜本人已經簽署不愿意繳納社保費的相應證明,但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對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滬01民終4713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本案涉及三個實務問題:1、員工放棄社保聲明是否有效?2、發生工傷事故后公司再補繳工傷保險是否有用?3、員工放棄社保,公司是否該賠償工傷待遇?下面做個簡單分析。
一、員工放棄社保聲明是否有效?
肯定無效!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強制性義務,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不能放棄,也無法用聲明或協議方式免除該義務。
二、發生工傷事故后公司再補繳工傷保險是否有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這里的“新發生的費用”如何理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本案中,社保部門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員工放棄社保,公司是否該賠償工傷待遇損失?
該賠!如上分析,員工放棄社保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發生工傷事故,因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公司得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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