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損害賠償
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某建筑公司賠償管某房屋重建費(含裝修、水電)643983.19元、舊房拆除及清運費用52772.74元、規劃費15840元、房屋受損鑒定費8800元、評估費12541元,合計733936.93元;賠償管某房屋出租租金損失187666元;某開發公司對上述賠償事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協議,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開發公司商住樓工程。
2014年10月13日,該項目深基坑南側出現開裂現象,隨后深基坑南側CD段發生坍塌,造成周邊管某等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損壞。經查,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CD段支護加固施工中,不按照深基坑設計圖施工,在基坑支護無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評審意見情況下,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擅自將該段支護樁兩層錨桿加固方式改變為支護樁十斜撐方式。同時某開發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的情形。
2015年9月26日,某工程結構檢測公司對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級進行鑒定,結論為管某的房屋為D級危房,建議盡快撤出人員,拆除危房,同時開支鑒定費8800元。
2016年4月15日,某開發公司申請對管某房屋的安全等級進行重新鑒定,但未繳納鑒定費用,導致鑒定無法正常進行,利川市法院依法終結鑒定程序。終結鑒定程序后,某建筑公司又申請對管某房屋損壞程度重新鑒定,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場選擇鑒定機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后管某申請對其房屋舊房拆除費用、裝修重置價值、重建房屋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
2017年9月18日,某工程咨詢公司對管某申請的各項損失作出鑒定,開支評估費12541.13元。同時,管某房屋在損壞時正租與他人正常使用中。
判決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某建筑公司未按圖紙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對管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開發公司對施工工程未加強管理,應對本次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管某房屋重建費、舊房拆除及清運費、規劃費、房屋受損鑒定費、評估費,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因管某房屋全部出租,不存在搬遷費用;房屋出租租金損失按照年度分別計算,依法確認損失金額為187666元;辦證費因管某未提交依據,不予認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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