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目前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醫療制度的改革,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逐漸成為百姓生活中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進入新世紀,特別是從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療糾紛案件呈爆炸式增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舉證責任的涵義進行了明確,特別是對醫療侵權訴訟,在第4條第1款第8項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對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該規定的出臺,極大地保護了患方的權益,增加了醫方的負擔和訴訟成本,醫方處于頻于應付的境地,并導致醫患關系進一步緊張的惡性循環。2010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54條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侵權法又將證據規定的舉證倒置給予了否定,導致目前審判實務中各個法院對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不一致。由于舉證責任分配對當事人利益關系重大,迫使當事人或代理人采取訴訟管轄的技巧,回避舉證責任對自己不利的(誰主張,誰舉證)法院,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舉證倒置)的法院。筆者就曾利用這一技巧選擇了管轄法院,并取得了良好結果。而有一起沒有采用訴訟技巧選擇法院的案件,因某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患方,致使患方無力承受巨額鑒定費(對斷裂的內固定鋼板的質量進行鑒定)而不得不撤訴。因此,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僅僅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更關涉民法的公平公正價值(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價值)。現實中,人們普遍認為,打官司難,打醫療官司更難。其中舉證責任的不合理分配是其中原因之一。要讓當事人相信法律,提倡將醫療糾紛化解在法院中,而不是人為設置門檻,迫使當事人使用暴力,將醫院做為暴力維權的場所。
02對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思考
涉及個案中由哪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問題。從原則上說,證據立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準則。但是,在醫療糾紛這類特殊類型的案件,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理由基于以下三點:首先,患方的醫學知識的有限性,決定了患方在診療過程中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對于需要做什么檢查、化驗,用什么藥,實施何種手術等基本取決于醫生的決斷。其次,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顯然像病歷這樣的證據掌控在醫方。最后,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由于醫患醫學知識的不對稱性,讓患方尋找醫方的過錯,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顯然不切實際。這些一般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認定。因此,醫方承擔舉證責任,不管是在事實上,還是在專業知識水平上,以及在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上,都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此,在這種情形下,醫方承擔舉證責任,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并沒有過分加重醫方的責任。更何況,從社會公平正義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讓一個為治病而在經濟上捉襟見肘的患方,再為訴訟及申請鑒定承擔經濟上的巨額支出,顯然不是在鼓勵社會依法維權,而是無形中告知當事人,醫療糾紛想通過訴訟維權不但任重道遠,且還要一定的經濟實力支撐。這也是當下很多醫療糾紛不走正常的訴訟途徑,醫鬧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03對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建議
基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對于醫療侵權糾紛,我們應在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原則下,實行有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不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筆者建議,對醫療侵權糾紛 首先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患方要舉證證明:1、就診的醫療機構主體適格。2、與該醫療機構存在診療關系。3、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的事實。4、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的初步證據。至于醫方的過錯是否確實存在,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則由醫方舉證證明。
對于患方來說,舉證證明醫方存在初步的過錯也是有一定困難的,實務中也要借助專業的人員如醫生、醫療專業律師才能完成。因為患者需要證明醫方存在過錯要達到相當程度的標準,即患者提供的證據,要使法官能夠形成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的可能性的內心確信。需要強調的是,患方只需要證明相當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而不要求高度蓋然性。患者的證明只要能夠使法官建立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或者較大的可能性的確信,舉證責任即告完成。這時,法官依據一般的醫學知識和生活經驗法則,即可推定醫方過錯的存在。接下來,就由醫方對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及和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的證明標準則應當采取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即必須使法官確信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或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方才能擺脫責任。
【摘要】在環境資源破壞日益嚴峻的今天,破產公司環境責任問題至今尚未引起學界的關注。本文通過考察和借鑒美國環境法和破產法及相關案例實踐,同時對比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試圖解決破產公司環境責任中的兩個問題:一是環境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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